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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黃彥宏/台北報導
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為利投資人盡早知悉上市公司股東常會的議案內容,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行使其權利,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六條修正,上市公司應於股東常會三十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之電子檔傳送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證交所公告修正「○○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第三條;另參考國際監票人相關規定,股東會如有董事選舉議案且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席次、有董事解任議案、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十六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議案,宜由主席指定律師、會計師或公證人為監票人,並符合相關獨立性要件,增訂前開參考範例第十三條第八項至第十一項。證交所鼓勵上市公司參酌本次修正,於今年度股東會修正相關股東會議事規則。
證券圈人士分析,證交所近期公告修正「○○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範例,主要為推動兩大變革:一,強制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在股東常會30天前就公開議事手冊,讓投資人有充足時間「做功課」;第二,針對涉及經營權爭奪或重大併購的議案,鼓勵建議邀請律師、會計師等外部專業人士擔任監票人,以確保程序公正性、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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