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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通過兩項修正案 強化市場機制並優化公司轉板流程

本文共859字

經濟日報 記者黃彥宏/台北即時報導

臺灣證券交易所16日於第22屆第5次董事會上,審議並通過兩項修正案,旨在強化市場監管機制、優化上市公司退場與轉板流程,以提升市場效率與投資人權益。

證交所表示,第一案為修正「營業細則」,完善上市公司票據債務爭議的退票處置機制,此修正案同時適用於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

證交所指出,為避免上市公司因票據債務爭議,且就票據原因法律關係已提起訴訟或提付仲裁時,因無法及時完成恢復交易程序而面臨停止買賣的處置,證交所本次修正「營業細則」。根據修正內容,若上市公司自變更交易方法次一營業日起3個月內,能檢附法院關於退票票據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強制執行程序完成證明,以及提起訴訟或仲裁的相關證明文件,經證交所同意者,得豁免適用停止買賣規定。

同時,為衡酌司法審理程序期程及保障市場秩序,修正案亦增訂,若適用上述但書規定的上市公司,在變更交易方法次一營業日起3年內未能完成補正程序,證交所將停止其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此外,亦增訂上市公司取得確認票據無效、無清償義務之法院判決或仲裁判斷,或實際清償票款者,可視為得恢復交易方法之事由。

另一方面,證交所為配合櫃買中心開放「市轉櫃」(由上市轉為上櫃)及主管機關開放ETF因應特殊市況可申請暫停交易的機制,此次亦修正了相關的營業細則條文及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二案有3項重點:優化公司轉板流程、明確市轉櫃標的權證處理、規範ETF暫停交易公告。

證交所表示,考量企業掛牌後基於自身發展及板塊定位選擇轉換板塊的自主性,並權衡合理的轉板年限,修正一般板與創新板公司「自上市掛牌日起屆滿一年後,股票已在櫃買中心上櫃」為終止上市的事由。

此外,明定若標的證券發行公司進行市轉櫃,其認購(售)權證將在本公司繼續買賣至最後交易日止,以及要求權證發行人應在發行計畫及上市公告中,載明所發行權證之標的證券若發生暫停交易等情事時的處理方式。

證交所指出,這兩項修正案的通過,象徵在維護市場秩序、提升監管效率以及支持市場多元發展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預期對市場參與者將帶來正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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