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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9日宣布,廷鑫(2358)停止交易至10月8日止屆滿六個月時間,依相關規定公告有價證券自11月19日起終止上市;但若11月7日零時前補繳未被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且符合規定的財報,得免於下市。
廷鑫先前因未依法令期限公告申報2023年度財報,核有證交所營業細則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事,經公告上市有價證券自2024年4月8日起停止買賣;另廷鑫亦未公告申報2024年第1季及第2季財報,經公告併案停止買賣在案。
證交所指出,鑒於公告停止買賣期間至2024年10月8日已滿六個月,核有同細則第50條之1第1項第7款應終止上市情事,經公告廷鑫自2024年11月19日起股票下市。
不過,依規定廷鑫若自公告股票下市實施日至少八個營業日(2024年11月7日零時)前,補公告申報未依期限檢送的財報,且無同細則第49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保留意見的查核報告,或保留結論的核閱報告,暨無第50條之1第1項其他各款規定情事,並檢具相關事證向證交所提出申請,得免於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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