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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廷鑫興業(2358)先前因未依法令期限公告申報2023年財務報告,核有證交所營業細則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情事,業經證交所公告其上市有價證券自2024年4月8日起停止買賣,又廷鑫公司仍未公告申報2024年度第1季及第2季財務報告,復經證交所公告併案停止買賣在案。前開公告停止買賣期間至2024年10月8日止已屆滿六個月,核有同細則第50條之1第1項第7款應終止其有價證券上市的情事,經證交所公告其有價證券自2024年11月19日起終止上市。
依同細則第50條之1第2項規定,廷鑫經證交所公告其上市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而尚未實施,倘於實施日至少八個營業日(2024年11月7日零時)前,補行公告申報先前未依期限檢送的財務報告,且無同細則第49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保留意見的查核報告或保留結論的核閱報告,暨無第50條之1第1項其他各款規定情事,並檢具相關事證向證交所提出申請者,證交所得公告免除其終止上市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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