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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9日表示,昶虹(2443)停止交易至10月8日止,已屆滿六個月,依相關規定公告有價證券自11月19日起終止上市;但若11月7日零時前補繳未被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且符合規定的財報,將得免於下市。
昶虹先前因未在期限內公告申報2023年度財報,核有證交所營業細則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事,經公告上市有價證券自2024年4月8日起停止買賣,加上後續未公告2024年度第1季及第2季財報,遭併案停止買賣在案。
證交所指出,由於公告停止買賣期間至2024年10月8日止,已屆滿六個月,核有同細則第50條之1第1項第7款應終止上市情事,經公告昶虹自2024年11月19日起股票下市。
此外,昶虹2020年財報,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查核報告,核有同細則第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情事,上市有價證券已自2021年4月7日起打入全額交割。
但至2024年4月8日屆滿三年仍未改善,依同細則第50條第1項第16款規定,證交所公告上市有價證券自2024年4月10日起併案停止買賣在案,符合停止交易屆滿六個月併有同細則第50條之1第1項第7款應終止上市情事。
依同細則第50條之1第2項規定,昶虹若自公告股票下市實施日至少八個營業日(2024年11月7日零時)前,補公告申報先前未依期限檢送的財報,且無同細則第49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保留意見的查核報告,或保留結論的核閱報告,暨無第50條之1第1項其他各款規定情事,並檢具相關事證向證交所提出申請,得免於下市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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