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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中心再度呼籲獨董召集股東臨時會應審慎評估必要性及是否為公司利益考量,並請中福公司(1435)(1435)獨董就2/6召集股臨會之必要性加以說明,同時亦應善盡其職責。
投保中心表示,主管機關已於民國111年8月16日宣布修正證交法第14條之4、14條之5與第178條,並已完成法規預告程序,其中規定未來股東會召集權,必須由獨董組成之審計委員會以合議方式為之,而不得再由獨董單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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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投保中心先前已發布新聞稿表示,在修法前,獨立董事雖有單獨召集股東會之權限,惟依公司法第220條規定,於召集時仍應考量公司利益及召集之必要性。基於公司治理之落實及維護投資人權益考量,投保中心特別提醒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就股東會召集權等之行使,應審慎評估符合公司法所定要件,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中福公司獨立董事將於2月6日召集股臨會全面改選董事,為維護股東權益,投保中心已函請該獨立董事就召集股東臨時會之必要性予以說明,若評估後仍具必要性,則請於股臨會上向股東說明清楚,俾供股東行使股東權之參考,並籲請獨董應維持其獨立性,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善盡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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