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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民法第12條修正條文將成年年齡自20歲下修為18歲,並自2023年元月1日起施行,臺灣證券交易所提醒,上市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內部人子女的成年解任時,應注意配合調整申報時點。
按照證交法第25條規定,上市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大股東本人(即公司內部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應於每月5日前向公司申報上月份持股變動情形,公司於每月15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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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上市及公開發行公司依證交法規定,辦理內部人子女成年解任申報時,如為2023年元月1日(含)前已滿18歲惟未滿20歲者,以「2023年元月1日」為成年解任日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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