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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場舞在中國大陸街頭、公園隨處可見,但音響太大聲,今後可能挨罰。大陸「生態環境法典」今天起施行,除了廣場舞等在公共場所舉辦的活動,裝修、寵物、樂器、商家廣播及改裝車等台灣民眾也常遇到的生活噪音問題都納入規範,個人屢勸不改最高可罰人民幣1000元(合約新台幣4746元)。
綜合北京日報、財新網,大陸「生態環境法典」今天起正式施行,對經勸阻、調解仍不改正的各類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個人可以處人民幣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人民幣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祝飛宇表示,一般民眾可能認為,只有「聲音超標」才屬違法行為,但實際上噪聲污染的定義為「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採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也就是說只要「行為擾民」就可能納入規範。
過去,大陸的「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規範已對公共場所噪音訂有相關規定,但多以倡導、約束為主,面對屢勸不改的擾民行為,基層執法人員容易陷入「勸不住、管不了、罰不了」的困境。
新施行的法典將住宅、科研、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政府機關辦公及社會福利等場所,列為噪聲敏感建築物。
在上述區域使用高音喇叭,或未遵守時段、音量等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舉辦娛樂、健身活動,違規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或未在限定作業時間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並造成噪音污染,相關部門可予以勸導並要求改善。
法典也納管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各類噪音問題,包括禁止商家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進行廣告宣傳;民眾在乘坐大眾運輸工具、飼養寵物,使用家電及樂器或從事居家活動時,也應主動控制音量並採取降噪措施,避免干擾周遭民眾。
此外,針對駕駛私自改裝車輛製造巨大噪音的「炸街」行為,比如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行為,也訂有相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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