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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人當台灣兵 陸委會:責任義務不因喪失台灣身分免除

本文共553字

聯合報 記者陳政錄/即時報導

本報報導,北市有民眾去年先後接到區公所電話與公文,要2016年就放棄中華民國籍、現為中國大陸籍的姪子返台服兵役,形同要「大陸人當台灣兵」,且類案目前雙北有十一例。陸委會今天對此回應說,依兩岸條例,因台灣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在大陸設籍、喪失台灣身分而喪失或免除,且國防部有適當管理方式,防杜國安疑慮。

陸委會表示,依兩岸條例第9條之1第2項規定,在中國大陸設籍或領用陸方護照者,喪失台灣人民身分及在台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在臺灣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但因台灣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陸委會說,該條立法目的係為維護「服役公平性」,避免役男利用到中國大陸設戶籍以逃避兵役,對具類此身分之役男,國防部會有適當的管理及處置方式,防杜相關國安疑慮。

本報今晨報導,北市有民眾去年先後接到區公所電話與公文,要2016年就放棄中華民國籍、現為中國大陸籍的姪子返台服兵役,但姪子一家長居大陸已30年,疫情後迄今未返台,兵役局稱依法辦理,若沒服役恐被通緝。該民眾還稱,憂心不論姪子當幾天兵,回大陸後就會被當作「叛國」抓走。

另,對於「大陸人當台灣兵」,雙北目前有11例。北市兵役局也坦言,這是中央法令,北市今年有9例,往年有2人因此被移送,後來也去當兵。而新北市目前類似有2案。

陸委會今天表示,依兩岸條例,因台灣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在大陸設籍、喪失...
陸委會今天表示,依兩岸條例,因台灣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在大陸設籍、喪失台灣身分而喪失或免除,且國防部有適當管理方式,防杜國安疑慮(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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