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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察在陸被判3年 陸委會:不上訴不等於認罪

本文共476字

中央社 記者李雅雯台北27日電

中國大陸國台辦表示,八旗文化總編輯富察(李延賀)被依「煽動分裂國家罪」判有期徒刑3年。陸委會表示,不上訴不等於認罪,只是因為在那邊上訴沒有用,多的是無奈。

大陸委員會(陸委會)27日下午召開例行記者會,由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主持。

媒體提問富察沒有繼續上訴原因?梁文傑回應,因為在那邊上訴也沒有用,就是這麼地簡單,不上訴不代表認罪,只是很無奈。

中國大陸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國台辦)26日上午召開例行記者會。

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於會上第一次對外揭露富察被判刑期。陳斌華指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判處李延賀有期徒刑3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約新台幣22.5萬元)。

陸委會26日透過書面批評,該案發生迄今2年,期間中共有關單位均未對外或對家屬說明富察所涉犯事實、相關證據與司法程序進度,未充分給予當事人及家屬應有權益保障。

陸委會提到,富察一案被中共拿來當作政績宣傳樣板,試圖運用造成寒蟬效應,相關未經正當法律程序的審判案件,本來就無法使人信服。該案清楚顯示中共專制統治本質,再次印證民眾赴陸一定要有風險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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