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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在涉疆、涉港、人權等議題持續遭各界詬病,並遭到多個西方國家單邊制裁。新華社報導指,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自公布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完善反制措施、細化反制程序、加強部門協同及強化措施執行。
據新華社報導,李強此次簽署的上述《反外國制裁法》規定全文共22條。規定指出,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六條第二項中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各類財產」,包括現金、票據、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基金份額、股權、知識產權、應收帳款等財產和財產權利。
同時,規定提到,明確反外國制裁法第六條中禁止或者限制進行的「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教育、科技、法律服務、環保、經貿、文化、旅遊、衛生、體育領域的活動。
規定並指,明確反外國制裁法第六條第四項中的「其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禁止或限制從事與大陸有關的進出口活動,禁止或限制在大陸境內投資,禁止向其出口相關物項,禁止或限制向其提供數據、個人訊息,取消或限制其相關人員在大陸境內工作許可、罰款或資格,居留處以居留。
針對細化反制程序,規定表示,明確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實施反制過程中有權進行相應調查及對外磋商;規定反制決定應明確反制措施的適用對象、具體反制措施、施行日期等;明確反制決定應透過國務院有關部門官方網站等途徑發布並及時更新。另,在加強部門協同中提到,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依各自職責及任務分工負責承擔反外國制裁相關工作,並加強協同配合及資訊共享。
至於強化措施執行方面,規定對不依法執行反制措施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有權責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從事政府採購、招標投標以及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出口或者國際服務貿易等活動,禁止或者限制其從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數據、個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大陸境內停留等。同時,規定被採取反制措施的組織、個人在改正行為、消除行為後果後,可以申請暫停、變更或取消對其採取的反制措施。
據悉,《反外國制裁法(草案)》於2021年4月26日提交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隨後於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並於同日生效。反制對象包括直接或間接參與制定、實施對華歧視性措施的外國個人與組織,並擴展至其關聯方(如配偶、直系親屬及控制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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