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通則非個案 台灣願否淪港人互殺天堂
港女命案兇嫌陳同佳擬赴台投案引發爭議,其核心在於,陳嫌是因「道德勸說」願投案認罪,純屬特例;若再發生同類事件且嫌犯拒赴台,該怎麼辦?台港需簽署司法互助協議主因:建立通則、非個案。
先扼要回顧陳同佳案事發經過。陳嫌去年與女友來台旅遊期間,因細故殺了女友,死者父母親後來分向台港兩方報案失蹤;陳嫌接受港警訊問時透露殺害一事,港方遂通報台灣於淡水尋獲死者遺體。
由於台港間無司法互助與引渡協議,港警握有的人證無法轉交台灣依法起訴,後因陳嫌曾在香港盜領死者存款,最終僅能以盜竊及處理贓物罪起訴判刑,陳嫌可望在本月23日出獄。
國內對於是否讓陳嫌入境投案的爭議,在於司法管轄權。就法律看,台灣與香港對刑事案件均採屬地管理原則,我方主張擁有司法管轄權毋庸置疑,港府日前的新聞稿雖是「推諉給台灣」之詞,但亦有其論法依據。
然而,問題核心不在陳嫌順利投案,而是「再有同類案例」,台灣該怎麼辦?亦即,陳嫌此次願意赴台投案原因包括:信了天主、知曉「自首」不判死刑、願為其引發反送中抗爭懺悔等等。說白了,有「特殊性」。
倘若日後再有同類案情發生,而兇嫌回香港後,未盜領死者任何財物、拒絕信主、也不認罪、更不接受道德勸說赴台投案;結果是,大家都知道人是誰殺的,但公理正義卻無法伸張,兇嫌逍遙法外。
港人每年來台平均約200萬人次,政府拒絕讓陳同佳入境主因,在於這只能解決「當前單一」個案,不具普遍性、亦非通則,對「未來」更是無解,甚至有被港府藉台灣的民主人權與司法主權等立場「揩油、卸責」之嫌。
建立通則、非個案。台港必須簽署司法互助與人犯遣返協議的重要性與原因,即在於不讓台灣淪為港人可在台互傷互砍、卻又難以定罪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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