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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先生(化名)95年借錢給朋友,朋友拿不動產抵押,後來朋友又調了一次錢。直到107年,一次結算本金和利息,總計還款4,000萬元,其中1,500萬元是12年來的利息。錢先生108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沒有報這筆利息所得,被台北國稅局查到,補稅600萬元,罰0.5倍,罰款300萬元。錢先生收到的利息就這樣一半以上貢獻國庫。
錢先生向台北國稅局陳述,利息沒那麼高,多數是本金。官員說,國稅局從「朋友」手中查到債務明細,加上有一份協議書,載明本金和利息。而錢先生又提不出借款本金的證明,國稅局駁回錢先生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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