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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2025年5月17日核三廠已卸載停機,台灣的核能發電正式歸零,然在野黨直接修法將《核管法》修正延長,根據三讀條文,修法明定為最長可延長20年。但對於核電廠透過修法延長,就真的能直接延長嗎?府院高層對於核電廠延役又是哪些看法呢?(延伸閱讀:低碳電沒了!無核時代「2050淨零碳排路徑」會愈走愈顛簸?)
立法院已於5月13日下午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修正案,在野黨擁有人數優勢以61票贊成、50票反對的結果完成表決。根據三讀條文,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40年,經營者得在期滿後申請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修法明定為最長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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