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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新聞分潤 學者促立法

Google。(美聯社)
Google。(美聯社)

本文共911字

經濟日報 記者黃晶琳/台北報導

各國媒體近年要求Google、Meta等數位平台巨頭,在賺取大量廣告費時,也應合理分潤給媒體,法國、澳洲等國已成功爭取數位平台支付授權費。國內學者呼籲,政府應儘速推動媒體與平台(Google、臉書)議價相關立法,澳洲模式更適合台灣,台灣應組具談判能力的「台灣隊」與平台業者展開協商,以維繫台灣新聞與民主。

媒體業及新聞、法律學者昨(15)日舉行「推動台灣媒體議價相關立法」記者會。學者呼籲,根據他國經驗,急需行政院領銜帶頭,推動媒體與平台的相關立法工作,台灣應以公會名義,組織具有談判能力的台灣隊伍,與Google、臉書等平台展開協商,以維繫台灣的新聞與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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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各國政府透過立法,支持媒體與數位平台巨頭談判,澳洲2021年訂立《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強制要求跨國平台必須與媒體協商議價,授權費總金額已達每年逾2億澳幣(折合台幣約40億元)。法國則是採取「著作鄰接權」的立法方向,Google、臉書必須因使用新聞內容付費。

台北市報業公會聲明指出,報業面臨跨國平台掠奪式、不公平市場競爭,報業花費成本培育記者與編輯團隊,產出新聞原生內容,但跨國平台輕易轉載,賺取龐大獲利,並未付出相對代價,讓報業陷入苦撐。

報業公會強調,「新聞內容是有價的」,不管是媒體議價法或是著作鄰接權,都希望相關政府單位儘早行動,制衡跨國平台的不平等競爭,恢復市場秩序。

政大法律系特聘教授王立達、成大法律系副教授許曉芬則建議,新聞媒體與平台協商必須要有法律依據,考慮目前法律的客觀條件,澳洲模式可能更適用,媒體與平台議價的立法工作已迫在眉睫,媒體也可參考國外經驗,先與平台協商。

王立達表示,台灣採取澳洲模式優點有二,第一,澳洲採取強制仲裁的立法精神,媒體和平台自行協商,法律其實是備而不用,Google與臉書在法律推促下,與澳洲媒體達成協議的授權費總金額已達每年2億澳幣以上,第二,採取澳洲模式可以避開冗長的競爭法調查與訴訟過程。

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羅世宏呼籲,台灣新聞業危機已經到了不可忽視的地步,否則民主的健全運作也將難以為繼,要努力讓數位平台支付新聞授權費用,或是責成數位平台提供更透明與合理的廣告分潤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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