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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 Eats收購Foodpanda一案自113年5月間對外公開,時隔將近半年後,我國公平會終於在今年11月上旬正式受理該案之結合申報。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12月9日表示,由於兩平台市占率很高,結合案集中度增加後,對市場集中度限制結果顯著,所以要多一點時間做進一步經濟分析而決議延長60個工作日,最晚到3月21日做出決定。而日前公平會主委李鎂也首度坦言,Uber Eats併購案如成功,國內市占率將達9成,而不是8成,確實有市場集中度問題。
在Uber Eats與Foodpanda擬結合之消息公開後,市場反對聲浪未曾間斷。由於二家業者結合後市占率將高達九成,外送員工會擔憂外送員受到平台業者更嚴重剝削,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更臻不足,甚至勞動部於日前亦已公開表示反對Uber Eats與Foodpanda結合案;消費者團體擔憂在結合案通過後受到漲價、優惠減少、選擇減少之不利影響,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亦表達相同立場;合作餐廳則擔憂平台抽成提高、上架成本上揚等。
結合案除將對利害關係人帶來諸多不利影響外,觀察公平會近年對於維護市場競爭結構的行政處分結果,就Uber Eats收購Foodpanda一案所形成的一家業者獨占市場結果,根本不應通過結合審查,亦不得作出任何附條件通過的決定。
以過去公平會曾以「附條件」通過之結合案例來說,例如全聯收購大潤發案,二業者結合後占量販超市市場市占率雖高達38.77%,惟市場上尚存在包含家樂福、愛買在內之多達26家競爭業者,公平會爰附條件許可二業者結合。又例如台灣大哥大收購台灣之星案,二業者結合後占行動寬頻服務市場市占率達29.79%(以營業收入計算),但市場上仍有遠傳電信(當時市占率約30.34%)、中華電信(當時市占率約39.87%)等競爭業者,故公平會同意以附加條件方式許可結合。
相反地,觀察過去公平會禁止結合之案例,例如燁聯、唐榮結合案,公平會預估二業者結合後將佔據不銹鋼平板市場市占率高達50.2%,不論從結合事業調價能力、競爭業者家數、及結合事業與其他業者勾結之可能性,以及下游業者抗衡力量等面向判斷,公平會均認為該結合案將帶來顯著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禁止二業者結合。再以錢櫃及好樂迪結合案為例,由於錢櫃極好樂迪於結合前即為視聽服務歌唱市場之前二大業者,結合後合計市占率為45.35%,在部分縣市市占率甚且高達73%,公平會即認為因市場內可選擇足資替代的視聽歌唱服務業者有限,難期待個別消費者有能力透過轉向其他業者以達到箝制結合事業提高服務價格之結果,故認本案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結合案之整體經濟利益,進而禁止本結合案。
換句話說,當二業者結合後市占率將超過四成時,公平會即傾向駁回業者之結合申請,公平會更是不曾允許二業者透過結合而達成市場獨占之情況發生。而前述對於我國公平會結合決定之觀察,事實上亦符合國際趨勢。根據國外研究報告及報章媒體統計,不論在美國、英國、東南亞各國、香港、韓國等市場,均未見到由單一業者獨占甚或壟斷外送平台市場之案例,可見國外競爭法主管機關是有意識地避免獨占或壟斷市場之情況出現,以維持市場競爭效率。
回到台灣公平會現正審議之Uber Eats收購Foodpanda一案,Uber Eats及Foodpanda結合前即為台灣外送平台市場之前二大業者,結合後市占率預估將高達九成。二業者彼此間不僅具有高度替代關係,且當二業者結合後,台灣外送平台市場將不再具有相似規模而可資與其競爭之業者,可見該結合案將徹底改變台灣外送平台市場結構,全然難以想像消費者、相關廠商及外送員應如何維持其議價或抗衡能力,市場參進門檻亦將顯著提升。在這樣的情境下,依照過去公平會做成結合審查決定之一貫邏輯,公平會實不應該同意Uber Eats及Foodpanda結合案,亦不應聽Uber Eats的空話承諾,就該結合案作出任何附條件通過之決定。再講白一點,為何UberEats願意以約新台幣308億元的現金併購Foodpanda台灣外送事業?這個交易金額還高於Foodpanda在東南亞7個國家賣給Grab的總金額! 這就是代表「獨占的暴利」,因為獨占,UberEats未來將連本帶利從台灣市場賺回來,這就是「獨占之惡」! 但公平會副主委說「還需要多一點時間做進一步經濟分析」;難道這種獨佔所造成公眾利益如此顯著之危害,諸位公平會委員專家還看不出來嗎?公平會是想以拖待變,混水摸魚讓Uber Eats空話承諾而附條件通過此結合案嗎?如果公平會打算如此違逆民意,那就等著承受各界的怒火吧!
(本文作者為:惠理金融法律事務所/林佳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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