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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滯留海外,卻因為無法提供原預繳費用證明,導致最高只能一天賠新台幣2,000元,引發民怨。產險業最新消息,將從寬、朝保戶有利方向解釋,不僅可以保戶原預定旅程的最後一天住宿負單據基準,另加20%,還可以溯及今年4月1日以後案件。
至於,若保戶全程都無預繳住宿費用(例如原住宿親友家)單據者,則仍依現行條款規定,每人每日最高以2,000元為給付上限。
近期因為巴威颱風導致國人旅遊行程大亂,不少民眾被迫在海外臨時增加住宿,但卻因為保險條款,無法提供原預繳費用做為證實,因此只能適用每天住宿及交通路賠上限2,000元的規定,讓保戶炸鍋,金管會在上周要求產險公會統一說明,並希望能朝保戶有利方向解釋。
產險公會因此邀集產險公司,就海外旅行不便險的設計本意及保險基本精神深入討論,對於保戶旅途最後返台,所發生的滯留情形,給予擴大解釋。
以下為產險公會新聞稿內容:
產險公會特邀各會員公司就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之設計本意及保險基本精神深入討論,為避免理賠爭議及維護保戶權益,針對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第24條旅行更改保險承保範圍,有關旅途末返台因保險事故發生滯留情境之「預繳費用」之認定,朝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處理:
(一)就旅程末段返台滯留住宿費用認定一節,以保戶原預定旅程最後一天住宿費用單據即作為原預定每日住宿費用基準,另增加20%為給付上限。倘保戶無旅程最後一天之單據者,由各保險公司依保單條款及個案事實認定處理。提醒保戶,住宿費用單據中有包含他人之費用且無法拆分者,相關費用將依人數比例計算。
(二)若保戶全程均無預繳住宿費用(例如原住宿親友家)單據者,則仍依現行條款規定,每人每日最高以2,000元為給付上限。
(三)前述旅程末段返台滯留情境理賠釋疑及處理原則,溯及適用2026年4月1日(含)以後發生之案件,但仍須由保戶提供相關單據以為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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