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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小百科/投保健康保險 誠實告知體況

本文共379字

經濟日報 記者林勁傑/台北報導

投保健康保險時,應據實回答保險公司於要保書上之書面詢問(健康告知事項),以避免投保後因告知不實遭保險公司解除契約而衍生消費或理賠爭議。

金管會表示,保險契約基於最大誠信原則,要保人應於投保時,依各要保書訂立的書面詢問善盡誠實告知義務,如被保險人是否有「過去五年內曾患有高血壓、癌症等疾病」,或「近二個月有因受傷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之情形」等情形,讓保險公司知悉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進而評估相對應的風險,如果要保人告知內容有隱匿、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估計者,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得於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且於契約訂立後二年內逕行解除契約。

另外,金管會提醒,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且未據實告知,即使保險契約訂立後超過二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惟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投保前已發生疾病仍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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