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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小百科/保單遭扣押 善用介入權

本文共406字

經濟日報 記者林勁傑/台北報導

保戶若因債務無法償還而致保單受執行機關扣押,將可能面臨失去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保險保障,金管會提醒民眾於保單遭受扣押時,可善用保單介入權,使保險契約效力延續,維繫保險保障。

6月18日總統公布施行保險法第123條之2第1項有關保單介入權規定,民眾於收到執行法院核發對保單扣押命令、受破產宣告、清算或更生裁定公告後,須先洽詢該保單承保壽險公司取得介入權相關申請文件,並通知符合資格介入權人,向該壽險公司提出行使介入權申請,公司審核資格後將提供保單之預計解約金金額,執行法院亦會提供繳款帳號等資訊予介入權人,介入權人即得依相關資訊進行繳款,再以書面通知壽險公司後,即可辦理變更為新要保人,此後債權人將無法再對該張保單聲請強制執行。

金管會提醒,當人壽或年金保險契約要保人因欠債被法院扣押保單解約金債權,除透過與債權人協商,可善用保單介入權,由介入權人代為償付相當保單解約金之金額予執行法院或債權人,行使介入權成為新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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