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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小百科/保費自動墊繳 留意條款規定

本文共434字

經濟日報 記者齊瑞甄/台北報導

部分民眾雖有正確的保險觀念,但動輒6年、10年、甚至是20年期的保險契約,可能會因遭逢人生低潮,難以支應保費,但千萬別輕易解約,可透過「自動墊繳」機制,讓保單繼續具有一定的保障效力,但出現一種狀況,保單的契約效力仍有可能會停止。

為避免保戶一時疏忽或經濟壓力,進而無法繳交保費,保險公司通常設有「自動墊繳」的機制。以《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來看,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保險公司可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該保險單繼續有效,而要保人也可於次一墊繳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但要注意的是,當「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餘額不足以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仍會進入停效期。因此,即使自動墊繳機制可讓保戶暫時確保保險契約有效,但按照示範條款規定,如超出寬限期仍未繳費,保險契約即會停效,進而影響保戶的理賠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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