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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興觀點/平台經濟崛起 勞動管理新課題

本文共1040字

經濟日報 程麗弘(商研院中部辦公室主任)

數位平台衍生的非典型工作主要可分為四類,包括勞務型的外送員、網約車司機;數位內容創作型的YouTuber、網紅、KOL;電商及內容平台型的直播主、Podcaster;以及透過雲端接案的自由工作者,如清潔、修繕、設計及翻譯等。雖目前占整體就業市場的比例仍有限,但在全球及台灣均快速成長,逐漸形成新型態的數位勞動市場。

平台經濟的運作主要建立在「平台、演算法、勞動者」三者的權力結構上。此類工作通常透過網路平台接案,沒有固定雇主及工作場所,工作時間也較具彈性;然而,其共同特徵是收入波動較大、常同時使用多個平台,且工作派單、評分及收入分配等,往往受到平台演算法管理。因此,平台經濟已不只是單純的媒合服務,而逐漸形成新的就業體系,也衍生勞動保障不足、就業身分認定及租稅公平等治理問題。

依主計總處資料,部分時間、臨時性及人力派遣等非典型工作人口約79.9萬人,占總就業人口6.86%;其中部分時間工作者約44.3萬人,占3.81%,並呈持續成長趨勢。

然而,官方統計中的「非典型工作」與平台工作並不完全相同。傳統非典型工作仍具有雇主及指揮監督關係,通常適用勞動法規;而專職外送員、直播主及個人電商等平台工作者,可能被歸類為自營作業者或部分時間工作者,導致目前統計難以完整掌握平台型就業的實際規模。

國際間已開始因應相關問題。歐盟於2024年通過《Platform Work Directive》,重點包括改善平台工作條件、正確判定就業身分、避免假自營,以及將演算法管理納入勞動權益規範,要求平台提高演算法透明度、建立監督及申訴機制,以降低演算法對勞動者收入與工作權益的不利影響。

我國近年也逐步建立相關治理制度。2026年1月立法院通過《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針對外送員建立介於僱傭與承攬之外的保障模式,不以全面納入勞基法為主要方向,而是從外送服務本身設定最低報酬、保險及申訴等基本權益。

在租稅方面,財政部於2025年發布網路創作者課徵營業稅相關規範,逐步將網紅等新興商業模式納入正式稅制,以改善所得掌握及租稅公平問題。

整體而言,平台經濟的關鍵並非限制其發展,而是制度能否同步調整。目前我國在勞動保障及租稅公平方面已逐步建立制度,但仍存在兩項政策盲區:一是官方統計尚難精確掌握平台經濟的實際就業規模;二是面對國際逐漸重視的演算法治理,我國相關規範仍有深化空間。

未來政策應從傳統的勞動身分認定,進一步延伸至資料、演算法透明度、平台責任及勞動權益等面向,建構符合數位時代的新型態治理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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