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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各國企業文化有所差異,性醜聞皆被視為高風險,這是因為無論自願性或非自願性,都屬治理弊端,帶來信任危機。面對事件處置,均抱持零容忍態度,方能實踐「ESG治理」精神。
為了有效防治性醜聞對企業造成衝擊,先進國家均建立防禦監控和保護受害舉報者機制;例如:制定性騷擾防治政策、提升組織性別尊重、促進組織成員相關法務認知共識、成立具公正性評議組織。處置過程和應具備認知包含:
一、資訊透明:建立明確的性平政策和申訴調查程序,設置「去中心化通報」制度,杜絕壟斷隱瞞,審議決策可接受公論。例如匿名平台、第三方專業機構申訴受理、調查評議、諮詢輔導。
二、權責分立:由上而下的治理問責,將通報、調查、懲處分由不同單位執行,防止權力干預與內部包庇,由最高管理階層對結果負最終責任。
三、守密防護:事件調查保密,應本無罪推定和防止壓迫傷害,對受害者妥善輔導,提供身心復原協助,不致身心失衡,變身為加害者。
四、實質專業:審議團隊須具備膽識和法學素養,藉由實務模擬提升處置效能,從事件當事者關係演變,進行邏輯印證推斷,避免錯解錯判,排除干預阻撓,降低受害者、舉發者恐懼壓力。
古今時空背景雖異,對於管不住下半身的人,以及透過關說、汙名化、曲解引導、竄改隱匿、恫嚇等妨害司法公正者,多採重懲以昭炯戒。
如清代薛福成《庸庵筆記》中記載:道光年間某夏,男子王某內急在街上小解,剛好女子李氏經過,沒想到王某非但不迴避,反而轉身淫笑手指私處,李氏深覺遭到羞辱,號哭返家後自盡。
案卷送到了刑部,審議官員多半覺得此事雖涉刑案,但無實際勾引,推議死刑緩決,但某司員嚴正指出:「王某雖無具體調戲,但是動作超過勾引」,最終王某被判立絞殺。
將時空背景轉為現代,有些雇主認為工作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純屬個人品行不端,甚至認為不干己事。更該瞭解:在職場中隨意觸碰他人身體、私密部位,或持續任意傳遞性暗示內容、違反別人的意願進行性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
倘若涉及具體強制或性侵,則可依刑法第224條範「強制猥褻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規定:雇主未善盡預防和保護責任,受害者還可依損害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精神慰撫金,這不只是挨不挨罰,更涉及組織風紀問題。
組織真正的尊嚴,來自能不能維持正義;看似無關緊要的耍嘴皮和小動作,若能自我警惕「亂從手起、禍從口出」,就不會傷人又惹禍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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