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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觀天下/迎戰美國暫扣令 企業的必考題

本文共1296字

經濟日報 汪子博、汪渡村(台灣及紐州律師╱美國會計師、法學教授)

依據《1930年關稅法》第307條,凡涉及強迫勞動、囚工或契約奴工的商品,一律禁止進口美國。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如接獲合理資訊,即可發布「暫扣令」(Withhold Release Order,WRO),要求各港口扣留貨物。

此舉將產生重大的法律效果:一旦WRO生效,貨物在美境內即失去通關權,進口商或製造商須承擔舉證責任,在限定時間內提交足以說服CBP的證據,證明產品並未涉及強迫勞動。換言之,WRO是一種「推定違法」的行政措施,企業必須提出正面證據方能消除疑慮,否則貨物將被拒絕入境或強制退運。

《聯邦法規》明確要求,進口商須於進口日起三個月內提交「可允許入境之證明」。證明內容涵蓋經宣誓的聲明書、原料來源文件、加工廠名單與契約、工人工資與工時紀錄、生產與檢驗日誌、運輸與報關單據,以及第三方獨立稽核報告。

這些資料必須能形成一條完整的「供應鏈證據鏈」,覆蓋自原料到成品的每一環節。若證據不足,CBP可據此發布「排除令」,貨物將不得進口,並須由企業自費退運。

若企業不服排除決定,可在180天內提出「行政抗議」,由CBP總署再行審查。抗議的重點在於補強原先不足的證據,並針對CBP指出的疑點提出具體回應。若抗議仍遭駁回,進口商可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提起訴訟,請求依《行政程序法》審查CBP的決定是否缺乏實質證據或屬裁量濫用。然而,CIT程序往往曠日廢時,貨物在此期間仍遭扣留,對企業的財務與供應鏈都將造成嚴重衝擊。

此外,企業亦可主動申請修改或撤銷既有的WRO。此類申請必須提出更完整的證據,證明已徹底排除強迫勞動風險,並建立防範再發的監督機制。這往往意味著企業必須展開實質整改,例如補償工人遭不當扣除的薪資或中介費、改善宿舍與工作條件,並由第三方獨立稽核確認。只有當CBP對改善成果與佐證資料「滿意」時,才可能撤銷或修改暫扣令。

以日本品牌優衣庫(Uniqlo)為例,其在遭遇WRO時,雖提交文件證明棉花來源於美國及澳洲,卻因無法提供後續紡紗、織布與縫製工序的工人紀錄與相關文件,最終抗議遭駁回,貨物被拒絕入境。此案說明,僅能證明原料來源遠遠不足,整個供應鏈的全程透明度才是審查核心。

相較之下,馬來西亞頂級手套公司Top Glove在遭WRO後,立即展開整改,包括退還外籍工人中介費、改善勞動條件,並委託獨立稽核機構進行審核。CBP在審閱後認定該公司已消除強迫勞動跡象,最終撤銷禁令。此一成功經驗證明,與其耗時於法律程序的爭辯,不如透過實質改善並輔以第三方驗證,更能有效恢復市場准入。

台灣企業若遭美國課以WRO,應將其視為市場准入的「終極測試」。一方面,必須嚴格掌握程序時限,確保在三個月內提交完整的供應鏈證據,並在必要時於法定期限內提出抗議或訴訟;另一方面,更應及早進行供應鏈盤點,備妥涵蓋原料、加工流程與勞工條件的完整文件鏈,並以具體行動展現整改決心。

暫扣令不只是關務爭議,而是對企業供應鏈透明度與勞工治理的實質檢驗。企業能否在短時間內提出可信的證據並配合整改,將直接決定其能否維持美國市場的准入資格。對台灣廠商而言,這不只是合規問題,而是攸關品牌聲譽與長期競爭力的存亡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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