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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頻道/自媒體創業 當心三陷阱

本文共1182字

經濟日報 黃沛聲(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近年來一再看到自媒體創業的悲劇重演:人氣網紅頻道紅了,開公司找夥伴一起創業,沒幾年卻上演「被踢出頻道、喪失管理權」的鬧劇。最近的「眾量級」Andy案例即是這種狀況,主因缺乏完善的事前「創業規劃」。

Andy與女友家寧共同經營的「眾量級」頻道,在創立之初沒設公司、沒簽協議。直到開始有業配收入,才倉促委託女友媽媽登記公司,股權分配卻極不合理:女友媽媽持有50%,Andy只有25%。當Andy與女友分手後,被剝奪所有社群帳號管理權限、被移除董事職位,失去對頻道和公司的控制權。

歸納起來,創業初期最常見的致命陷阱有三點:

第一點,沒簽創辦人協議/合夥契約。再好的關係,都敵不過利益這關,沒有「解決機制」保護,最終只能進法院。商業與感情不同,沒有創辦人協議明訂權利義務,無論盈虧都會導致頻道權利歸屬爭議。

第二點,股權分配只看出資現金,忽略實際貢獻。家寧媽媽僅出資20萬成立公司,卻持有50%股份,而Andy和家寧親手經營、累積百萬訂閱,卻僅各持25%。這樣的分配忽略了Andy及家寧共創頻道作為「無形資產」的價值,也未估計家寧媽媽另外為公司營運所墊付的金錢價值,自然為公司埋下爭議的種子。

第三點,資產沒有明確約定歸屬公司。任何公司價值必然來自其產品、科技與商業模式。這些價值很可能在公司成立之前就存在,或成立之後由創辦人、員工發明出來,並以各種形式登記在合夥人、創辦人個人名下。例如頻道帳號、商標、官網,若未正式、合理地轉入公司名下,一旦成員間感情生變,很容易出現「誰才是所有人」的爭議而對簿公堂。

建議自媒體創作者在創業時,應該要有以下四個步驟:

步驟一,先獨資、後引夥伴。建議先成立100%自有公司,後續若要引入合作對象,可以用「增資」、「股份轉讓」、「股權認列制(Vesting)」等方式,逐步而有條件地給予股份,而不是一開始就稀釋控制權。

步驟二,商標、帳號、頻道資產歸公司所有。以公司名義註冊商標、控制官方帳號,確保資產集中、利潤與責任清晰。頻道不是「沒成本的資產」。依據訂閱數、變現模式、產業別,都能對頻道估價。估值後,應該談論資產出資所換取的股權也就是占股比例。

步驟三,公司出資必須符合實際預算。公司的資本不能是幻想的數字,應該包括每位工作者的薪資、設備、租金等等。若單以20萬元的資本來看,根本不足以支應日常營運費用,這樣的資本與實際貢獻脫節是最糟糕的經營狀態。

步驟四,股權比例建議:超過67%最穩妥。公司法規定,股東會需三分之二(66.7%)決議才能處理合併、清算、重大變更等事項。若創辦人持股超過67%,便可單方做出關鍵決策;若不行,至少要持股超過50%,才能擁有公司控制權。

美國知名演說家Tony Robbins曾說「如果你對自己的人生沒有計劃,你就是在別人的計劃裡了。創業規劃是所有創業者在創業時必須負責做的第一件事,基礎穩了,在上面進行任何建設才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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