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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早餐連鎖總部對三店加盟者祭出斷貨處分 ,致使其無法經營,只能資遣員工結束營業,並留下500多萬債務。
我實在不想用「殺敵一千、自損八百」來形容,因為加盟者根本不是敵人,相反的還是事業上的最佳合作夥伴。
創業者必須通過「三座大山」的試煉,即人才、資本與通路大山,沒人沒錢沒通路,抱著好產品喊救命,無濟於事。只要有開店成功的商業模式,透過加盟可一次打通人才、資本和通路三座大山,因為加盟者帶人帶錢來開店,實現通路規模效益。
曾幾何時,見諸媒體的卻是總部和加盟者兵戈相向,像敵人般砍殺,身為強勢的一方,總部應捫心自問:是否忘了來時路?
每家總部都曾經是一店經營者,創業不易,起頭艱難,資金東湊西借…。許多連鎖總部共有的經驗是:直營店做不起來,但轉讓加盟店就活了。原因無他,只因店裡有一位創業者,奉獻全部的心力。
放下感慨、就事論事,加盟本就是法律所定的合作行為,關係不能維繫的最後,也是要靠法律解決,所以我也經常給總部忠告:「必須維繫良好的加盟合作關係,否則以契約開始,將以訴訟結束。」
加盟者面對被單方面解約,可尋求以下四項救濟方式:
一、正式要求與總部協商:總部透過行文告知違約要解約並斷貨,加盟者可直接回文,要求總部協商,並請求暫停斷貨處分。
二、請求商業主管機關協助:商業主管機關分中央與地方,中央為經濟部,地方為各縣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加盟者可提出訴願,尤其在總部不願協商溝通時。
三、協請公平會處置:公平法中訂有「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加盟者可引援檢視,同時加盟爭議亦受公平法21條不實廣告和25條交易秩序的約制。
四、商業仲裁或訴訟:通常加盟糾紛的處理,會建議商業仲裁,仲裁效力等同法院判決,還有簡便、快速和省錢等諸多好處,比起訴訟更適合小規模經營者。
知名早餐連鎖三店加盟者被解約,經營虧損又逢家中生變,原想將其中兩店轉讓給店長持續經營,赴公司協商,沒想到卻得到違反「競業禁止」,走完合約不得轉讓的回應,這是斷人生路一。
年後加盟者接到總部函文,即行解除合約並停止供貨,致使三家店立時無法經營,此為斷人生路二。
如此對待昔日加盟夥伴,難道忘了總部背後還有數百位加盟者嗎?退一步說,就算加盟者違反競業禁止,對一個已負債500萬的「家人」求償300萬違約金,立刻進行200萬本票裁定,這是斷人生路三,試問法院會如此「判決」嗎?
強勢的一方,更應對手中的權力有敬畏之心。同樣是早餐連鎖,有總部無息貸款給加盟者開二店;有總部支持加盟者開店,先合資待穩定後再讓加盟者原價買回…,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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