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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興觀點/官方助力 輔導製造業碳盤查

本文共1211字

經濟日報 陳立澄(商研院國際數位商業研究所研究員)

自2023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後,確定將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並正式啟動碳費徵收機制。2024年10月7日環境部完成碳費費率審議後,並於隔日預告2025年1月1日碳費徵收始生效,年排放量超過2.5萬公噸的電力業、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將是第一波徵收對象,預估收費對象約500家工廠。

與此同時,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依據「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及「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協助製造業者進行低碳化診斷輔導,提供診斷報告(含範疇一、二碳盤查)及相關節能減排技術輔導或補助。

碳費制度的實施本意是希望透過經濟獎勵措施,推動台灣企業自主減少碳排放,但碳費制度同時也讓部分排放量較大的企業擔心費率是否會增加公司營運成本,進而影響公司利潤並降低自主盤查的意願。

但為了因應國際供應鏈要求,全球各大知名品牌商相繼宣示淨零目標,並要求供應鏈關係企業配合減碳。台灣企業在國際供應鏈占有一席之地,許多台灣廠商都是國際品牌供應商,很多企業陸續開始收到買主在減碳議題方面的詢問。

再者,歐美兩大經濟體也預計陸續提出碳邊境關稅列管項目,歐盟2021年推出的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以及美國2022年新提出的清潔競爭法案(CCA),兩法案目前皆以高碳排放原料為首要管制對象,而課徵的費用將由進口方繳交,以下介紹兩個國外碳排放法規:

一、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目前過渡期2023年10月1日~2025年僅申報產品碳含量,2026年起將課徵CBAM憑證費用。預計優先針對水泥、化肥、鋼鐵、鋁、電力、氫氣、特定條件下之間接排放、部分前驅物以及若干鋼鐵下游產品,例如螺釘和螺栓及相關產品。

二、美國清潔競爭法:最快預計在2025年起課徵碳邊境費用。預計優先針對初級產品的製造與進口,包括化石燃料、精煉石油產品、石化產品、化肥、氫氣、己二酸、水泥、鋼鐵、鋁、玻璃、紙漿和紙張、乙醇等。產品類別依據北美行業標準分類(NAICS)定義。

國內則有環保署及金管會針對企業自主碳盤查之要求。

環保署要求2022年8月8日公告修正「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新增第二批應辦理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對象,並將法規名稱修正為「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規定直接排放 (範疇一) 加上用電間接排放 (範疇二) 超過2.5萬噸,就必須做盤查。

金管會要求2022年3月正式啟動「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預計全體上市櫃公司於2027 年前完成溫室氣體盤查,2029年前完成溫室氣體盤查之查證。

製造業者考量國內外碳盤查法規趨勢後,可評估自身工廠處於哪個階段,除利用政府資源做碳盤查輔導或低碳化補助,欲尋求民間盤查資源時則須注意該業者是否符合ISO 14064標準,並根據環保署規範標準盤查範疇一、範疇二盤查項目,並了解未來是否能提供相關輔導諮詢,及若有供應鏈的製造業者有同樣需求,未來系統能否串接計算產品碳足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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