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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興觀點/五招反制敵意併購

本文共1030字

經濟日報 葉功偉(商研院商業發展與策略研究所研究員)

今年8月22日,台新金、新光金分別召開董事會,通過以換股方式進行合併,台新金為存續公司,新光金為消滅公司,合併後更名為「台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然而,中信金董事會突於8月23日宣布以公開收購方式收購新光金股權,被外界喻為「搶親」、「雙龍搶珠」。

中信金以非合意方式收購新光金,學說上稱為「敵意併購」。觀察「敵意」二字,其似屬不法行為,但其實敵意併購在我國法制上並無不法,且與善意併購(雙方合意)相較,後者亦無優先權。故只要敵意併購符合相關程序規定,則無可置喙。

以本案而言,中信金須符合證券交易法關於公開收購之規定(例如須向金管會申報)。又按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之規定,金控公司投資特定行業,尚須得到金管會之核准。金管會會審酌投資目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等因素,判斷其投資是否合理,以確保公司運作健全。公司應自行注意相關規定。

允許公司進行敵意併購,屬法制上的政策選擇。惟對於目標公司管理階層而言,則會面臨經營權易主的壓力。在美國法上,發展出許多反制敵意併購的防禦措施,茲舉數例如下:

毒藥丸(poison pills):指目標公司設法降低自身對併購公司的吸引力,以打消其併購意願。例如目標公司事先設定條件,在併購公司取得一定比例股份時,賦予原有股東額外的認股權,以此稀釋併購公司股份。又或目標公司故意增加自身負債、高階經理人集體請辭等。

驅鯊條款(shark repellent):指公司於章程中訂定某些特殊條款以提高敵意併購難度,或防止併購公司入主董事會。例如提高股東會決議合併門檻、採用董事分批改選制度、解任董事須有正當理由等。

白馬騎士(white knight):指當目標公司面臨敵意併購而無力對抗時,尋找與其友好的第三人擔任善意併購者,與敵意併購者一起角逐經營權。具體作法包括發行新股,由友方公司認購,稀釋敵方公司股權;或雙方透過換股協議,交叉持股,共同對抗敵方公司。

黃金降落傘(golden parachute):指公司規定當遭遇敵意併購而發生經營權移轉時,併購方須支付董事、經理人龐大金額的遣散費,增加併購者財務負擔。

帕克曼防禦(packman defense):即反併購策略,當公司遭遇併購時,搶先對敵意併購者採取敵意併購,即所謂「以攻為守」。

我國法制上對於敵意併購相關規範較少,上述防禦措施在我國法上是否均屬合法,也不明確。隨著敵意併購案例日增,是否應重新檢視我國敵意併購法制、思考如何精進以符實務需要,將是未來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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