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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是工程師、創業家,也是美國作家喬治·R·R·馬丁的書迷,自ChatGPT上線開始,就利用所有搜集得到的喬治·R·R·馬丁作品、文集與訪談紀錄,訓練了一個喬治·R·R·馬丁的ChatGPT身分,並稱呼它為「喬治馬汀我的愛」。他指示「喬治馬汀我的愛」,寫了一篇科幻小說,名為《寒冬冽風的龍島》,滿足了他長久以來想與喬治先生共同創作的心願。
沒想到,David將這篇小說發布在他部落格後大受好評,甚至受到FB轉載、新聞報導、國際雜誌轉載,影響之廣,連喬治本人也知道了,雙方因此成為好友。David大受鼓舞,想以生成式AI創業,思考了許多創業計畫,例如:
A題目,積極以「喬治馬丁我的愛」創造出許多作品,設立公司來銷售著作物或衍生產品。
B題目,做出一套軟體,其後端串接ChatGPT的API,讓會員透過軟體付費來「訓練」出一個自己喜歡的作家,並創作新產品。
C題目,設計網站,透過預先已訓練出之「冰與火之歌」或其他主題書籍的專家,專門線上與粉絲角色扮演聊天,按時收費。
創業的題目思考重點是人性的需求,消費者只會為解決他需求的產品而付費,是否AI生成有時未必重要。遵循這個原則,新創企業在應用 ChatGPT等AI科技時,應該明確了解:AI只是工具,可以在產品、商業模式或行銷方式等環節中發生作用,但未必要是產品本身。
商業模式的核心問題是:企業提供什麼樣的價值,以及對象是誰?誰願意為你的產品付錢?如何才能讓他持續的需要你的產品?
從David的案例來看,A題目需要關注的重點在於,產物本身是否具有著作權?產品是否侵害喬治先生的著作權?如同首開案例中,在《寒冬冽風的龍島》中,倘David僅對ChatGPT下了關鍵詞,則就該科幻小說內容,會僅是ChatGPT產物,無異於僅吹了口哨叫猴子利用相機所拍的照片,並不是「人類」的創作性,因此也就不構成著作的基本條件。以此而言,David也就無從享有著作權。
再者,David其實無從預料ChatGPT產出的作品是否侵害喬治·R·R·馬丁的著作權,因此基於作品而製作的各種衍生產品可能都是侵權產品,風險非常高。回到商業邏輯,既然作品風格類似,消費者消費原因自然來自對喬治·R·R·馬丁風格的喜好,因此競爭對象正是正版產品,David的產品縱使未侵權,競爭條件似又回到一般商業。例如成本、品質等因素,倘若David沒有量產價格優勢,如此的生意對於投資人並無吸引力。因此想要以此作為創業題目,則需要從上開法律與商業的問題上多做規劃。
就B題目看,David做的只是販賣工具的行為,多半無違法可能。因為縱使用戶在他的網站上所訓練出的「AI作者」、「作品」與原作者極端近似,終究也是用戶個人行為,不能歸責於David或公司。
然而,從商業競爭來看,科技上並沒有與科技核心的ChatGPT有太大差異,是一種再包裝的產品,門檻並不高,因此要看對於目標用戶的取得成本與商業模式的規劃。經驗上,這類的創業計畫若是成功,多半是因為經營者的經營能力,而非科技。
最後看C題目,從產品上來說,規劃販賣的並非著作產品,而是用戶的陪聊服務,因此法律上並沒有太大風險。這個模式較類似傳統影評、書評專家與觀眾間的聊天會,縱使在交流過程討論到原作,範圍也是私下、有限度的,違法風險也低。但從商業角度上看,與B題目類似,其應用生成式AI科技,較是集客的流量來源,至於如何引導消費?如何增加毛利及回購?才是要真正須下工夫的地方。
從法律上看,生成式AI終究是科技,終究是工具。人類始終會創造出更為聰穎的工具,甚至最終超越人類,但僅有人類所參與的創作其價值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至於其他的部分,縱然可能價值更高,也無關乎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
經過許多年的輔導創業者經驗,我體認到所有的商業計畫都沒有真正優劣之分,初看傻氣的計畫也可能大成功,科技程度最高的產品也常常失敗,實際創業者的經營能力影響較大。我們首先必須做的是各環節均沒有違法,再以獲利的角度從消費者需求的解決方案下手,由商業模式、行銷方案等等環節中不停優化,創造最終的企業價值,才是創業者應該思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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