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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環境 創造卓越/碳權交易市場 兩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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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系列報導 五之二

碳權交易市場,兩個類型。(本報系資料庫)
碳權交易市場,兩個類型。(本報系資料庫)

本文共1351字

經濟日報 林泉興、王竣弘(安侯永續發展顧問公司執行副總經理、副總經理)

全球碳交易市場依碳權取得來源主要可分為:

一、強制性市場

主要依循總量管制原則,由主管機關針對特定部門或重大排放源訂定排放限額,並建立公開交易之平台。當低於排放限額即可獲得額外排放權利,國際上則多稱為「排放許可」或「配額」;反之,若受管制對象超過該排放限額,則必須在碳市場中購買排放許可,其價格會受市場的波動變化。在此機制之下,受管制對象因為有明確的減量目標可依循,促使其尋求最具效益之減碳措施符合排放限額;同時,也創造了財務誘因,令其更願意投資高效率節能技術、清潔能源等措施,透過在碳市場中出售排放許可,拓展額外收入。目前歐盟、美國加州、南韓、紐西蘭都有運作成熟的碳交易市場。

二、自願性市場

主要以碳抵減(Carbon Offsets)為原則,企業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減少汙染、或種植森林、維護生態、減少開發等相關方式,將所減少或可移除的碳排放量,經過聯合國或其認可的組織(如Verra、Calyx及Sylvera等)進行認證後取得碳權。較廣為人知的認證包含黃金標準、碳驗證標準(VCS)、美國氣候行動儲備方案(CAR)、美國碳註冊登記簿(ACR)等。

除前述68個碳定價機制外,陸續亦有新興市場投入,根據國際碳行動夥伴資料顯示,美國華盛頓州已於2022年9月頒布最新的「總量管制投資計畫」,將設定總排放上限,對華盛頓州內的75%碳排放量進行管制。

印度則於2022年7月通過的2022年節能修正案提出了自願減量機制框架,並於10月發布的利害關係人諮詢藍圖中提出了由自願減量朝向排放交易機制進行的願景,並以歐盟EU ETS為其參考範本。

奧地利亦於2022年10月1日啟動了該國的ETS,該機制涵蓋運輸業、建築業、廢棄物處理業、農業以及小型工業中因使用的化石燃料產生的碳排放量,現行方式為訂定固定碳價,並穩定調整提升,預計2025年正式啟動交易。

三、碳市場推動關鍵要素

參酌歐盟推動碳市場之經驗,碳交易價格易受到供需市場結構影響,進而產生大幅度的價格變動;例如,當排放配額過多或者在經濟衰退、能源價格下跌的情況下,碳交易價格都會因而受影響下跌,導致該交易機制而無法發揮應有功效;因此,碳交易市場的管理顯得格外重要,其中涉及法源依據、排放量監測、交易申報與追蹤、查驗、認證、分配、儲存、借貸,以及後續之市場監督等。以下簡要說明碳市場推動的關鍵要素:

(1)法律基礎:在正式實施碳權交易前,須於法規層面明確界定碳排放權法律與財務屬性、碳交易系統中相關方的權利與責任以及碳市場規範;同時亦須對碳排放數據的測量、報告、查驗等方法確立規範。良好的法律基礎為碳市場機制的推動和運行提供保障,現行國際上大多數碳交易體系皆擁有明確、詳細且完備的法律規章。

(2)市場規則:政府或是主管機構須明定交易體系之總排放量大小,碳排放權的稀少性才能體現交易價值,並為企業減碳提供足夠的誘因。而在訂定排放上限後,則界定交易體系之涵蓋範圍。同時須考慮要納入規範的溫室氣體種類以及納入的產業、企業別;而此涵蓋邊界的大小通常取決於監管量能的多寡。

另外,為確保企業是否遵循並達成其減排義務,必須建立相關MRV機制以針對溫室氣體的排放和減量行動進行監測、並量化其成效,之後做透明化揭露,並且需要第三驗證方進行公正的評估,以確認企業提供數據之準確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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