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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頻道/CFC上路 紙上公司計稅影響大

本文共1063字

經濟日報 黃沛聲(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新年伊始,有個稅務法規在這天生效,相信這對台灣現有商業環境會產生重大影響,那就是「受控外國企業制度」(CFC)。簡單說,是指台灣稅法直接明文規定,縱使台灣人(也包括營利事業法人)以其另設的「低稅賦國家公司」營運商業,在符合某些條件下,這時縱使該外國公司的盈餘還沒分配成為台灣人的營收,也要直接當作台灣人的營收來繳稅。

例如,台商以設立BVI公司來銷售其大陸廠製造的產品,原本依現行稅法規定在BVI尚未分配盈餘回台之前,台商還不用納稅。但CFC生效後,這類紙上公司的盈餘都會直接成為「應稅所得」,影響層面既深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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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律性質直接發生變化。CFC生效後,台商針對外國受控公司的獲利依法就負有申報、納稅的義務,稅法上若漏報,則有補稅及罰款數倍的責任,嚴重甚至會衍生偽造文書與洗錢防制法等刑責問題。

除了專業顧問,縱使政府加緊宣傳,一般人又如何能想像得到連他開的國外公司的獲利也要拿來列計為台灣公司的所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是計算個人最低稅負制呢?

況且,配合幾年前開始推動各國稅務資料交換協議(CRS),台灣將會除了現有簽約的澳、日、英外,慢慢取得更多的海外帳戶資料,多半被查獲漏稅時,都是累計多年的合計,一次多年的連補帶罰,可能足以讓一些資本不大的中小企業直接倒閉。可以想見,未來幾年台商將有一場大逃稅風波,補稅罰稅等糾紛也會混亂一陣子。

其次,台商應該進行控股架構調整。具體作法大致不外乎改為台灣公司,直接持股大陸子公司或生產基地公司股權。

但實際上,台灣主要以代工為主要商業模式,多數台商過去幾十年的對外貿易模式都是以某A境外公司控股中國子公司,再加上另外某B獨立的境外公司進行三角貿易的套路進行。其與現有的外商客戶、供應商、銀行OBU帳戶之間的業務綁定,也是根深柢固,一時之間想要修改架構,沒那麼容易。

其中,調整本身的成本涉及中國大陸或其他東南亞的製造基地公司的資產交易稅,成本不低。縱使調整後,台商原本「省略」的稅務成本將直接體現在整體代工生產成本中,這時台商在全球引以為傲的代工「競爭力」還存在嗎?原本在代工市場中與東南亞、中國的狹小競爭空間還能存在嗎?頗值得懷疑!

雖然政府在CFC修法宣導上,強調修法本質並非加稅,不過這種有點穿透、有點否定外國法人實質性的法律修改,實質上會造成人民需要繳納更多稅賦,甚至會引發公司倒閉與刑責的結果,真的是完全可歸責人民的嗎?

整體來說,我並不反對這樣的修法,但在未來施行與課稅上,對於顯而易見會發生的混亂與反彈,若能透過施行法或其他落日條款預先調適,避免一次性引爆,是執政者應該有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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