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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講堂/合法省稅 才是王道

本文共1168字

經濟日報 佘通權(中華工商研究院副教授)

最近稽徵機關所定的「受控外國公司」(簡稱CFC)的課稅問題,明年1月1日起即將由免稅轉為應稅,各界譁然,紛紛討論因應對策。

對企業而言,稅是一種成本,「省稅」就是省錢。人民依《憲法》規定有納稅的義務,如果人民有應繳的稅而不繳,政府可以使用公權力強制人民繳稅。由於稅法是適用行為時的法律,原則不問行為人是否出於故意與過失,也不能以不懂法律而與之對抗,政府對於抗稅者,必要時會祭出《刑法》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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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稅有「節稅」、「避稅」、「逃漏稅」三種途徑。「逃漏稅」是刻意藏匿應申報的所得,屬於非法的犯罪行為。坊間企業普遍索取與業務無關的憑證,墊高成本與費用,壓低所得,達到減少繳稅的目的,殊不知稅捐機關查帳時,不只看憑證,還要審查金流,企業往往無法交待資金來源,便構成以不正當的方法逃漏稅捐,除依法補稅處罰外,還要科以刑事罰,把負責人或主辦會計移送法辦。

「避稅」,就是鑽法律漏洞,例如:將「應稅所得」變成「免稅所得」,企業每年分配盈餘時,大股東的股利所得,最高要納40%的綜合所得稅;但若改透過投資公司持有,個人分配到的股利,就會變成投資公司的「轉投資收益」,依法可以免課稅。

另外一種現象,是將錢轉進低稅天堂,把「境內所得」變成「境外所得」。以往台商在第三地設立境外控股公司,投資大陸設廠,主要為了規避國內的投資限制。

如今,更多是著眼於將企業和個人所得移轉至海外,大股東將投資公司設在海外低稅負或免稅負的租稅天堂,因為公司在海外,連台灣的營所稅都不必繳。

2016年稽徵機關增訂反避稅條款,即對設在低稅負國家的受控外國公司,明年要開始實施查核課稅——母公司設置在海外,但只要公司的實質管理處所得(PEM)在台灣,就要視為國內企業課稅,包括境內外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海外股權移轉等都要申報。

其次,受控外國公司獲利無論有無匯回,所得只要超過700萬元,都要計入母公司所得繳稅。台商利用海外公司接單,委託大陸公司生產商品,原本依法可以免稅,但財政部已通過反避稅條款,稽徵機關可依實質課稅原則,判定企業實質營運功能仍在台灣,將會被課稅。

財政部前幾年曾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指出非本國的稅務居民帳戶金融機構將進行清查,並將在2020年第一次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台灣與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亞等32國,簽有租稅協定,一旦台灣和其他租稅協定締約國,開始執行資訊交換後,這些國家的國人海外帳戶資訊,台灣的國稅局可以一一循線追查到。

所有的海外所得、海外贈與或海外資產等,都會因資訊交換而更透明,但如今OBU(公司或個人海外帳戶)開戶要具備稅務居民身分,利用境外紙上投資公司操作的省稅空間愈來愈難了,避稅避無可避。

由於逃稅明顯違反法律,避稅是鑽法律漏洞,本質上也是違法,唯有在法律範圍內進行合法的省稅,稱為「節稅」,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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