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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是最近經營權爭奪的熱門話題,此問題由來已久,在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僅有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就算所有董事都認為董事長不適任,只要董事長不召開董事會,董事會根本無法解任董事長,故只好以臨時動議突襲解任董事長。
不過,修法新增第203條之1,即在董事會召集權明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在請求提出後15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自此只要有過半董事擬解任董事長,董事長若不召開董事會,自然可以自行召集、解任之。故以往用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的正當性已經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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