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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碩勻
我國《保險法》第13條規定,將保險主要分為兩大類型:「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的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才可列舉扣除,而且每人每年享有2.4萬元的保險扣除額。
但是,即使是直系血親,若子女已經成年並自行報稅,以子女當被保險人、父母為要保人的保單,則無法列舉扣除。解決辦法是將要保人更改為子女,因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皆為同一人,便可在子女自己的申報戶中列舉扣除。
有人會問,如果是幫兄弟姊妹購買保險,是否能認列保險列舉扣除?答案是不行。前面也提過,因為目前只限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才能被視為被保險人的保險,納稅義務人若幫其他親屬購買保險,如兄弟姊妹、姑姨叔侄等,皆不能認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另外,包括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加總起來也僅可享有2.4萬元的扣除額。其中因出遊、商務出差而購買的旅遊平安險、學生平安保險、自費團體保險、意外險,屬於人身保險範疇,民眾通常容易忽略申報。事實上這些只要檢附證明,皆可計入列舉扣除額。
(按:團體保險因保險費率較低,且可將家人一起投保,常被企業列為員工福利項目之一。只要人數在5人以上的團體,就能以公司、機構、福委會或者工會、公會、協會等名義跟保險公司洽談團保契約。自費團體保險,是由企業或職工福利委員會作為要保人,保費由員工自付,員工可自行決定是否加保。)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或責任當作保險標的之保險類型,因此按照《所得稅法》規定,像汽車險、住宅火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等,由於屬於財產保險,非人身保險,故無法列舉扣除額。
至於全民健保的保險費及補充保費,可以全數扣除,不受2.4萬元保險列舉扣除額上限限制。
本文節錄自任性出版的《節稅的布局(2026至2027年版):搞懂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與房地合一稅, 你可以合法的少繳稅,甚至一輩子不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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