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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颱風造成的損失,別急著清理,要留收據

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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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474字

任性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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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要精準,思考要任性。

作者: 胡碩勻

臺灣經常發生地震、颱風、水災,但奇怪的是申請災害損失的人卻很少,這可能是臺灣人的風險管理不足,也可能是因為不知道有這項規定、不知該如何申請,還有可能是不懂得保留受災損失的證據,更有可能是民眾純樸厚道,發生損失都自己摸摸鼻子,不好意思麻煩別人。

其實我們政府對於災害損失這塊,還滿有人情味的。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若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火災等損失,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則不得扣除。而且必須於災害發生30天內,準備好損失財物照片及清單、原始取得憑證、保險公司鑑價損失資料、或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申請並取得稽徵機關調查核發的證明文件。

納稅人在遭受災害損失時,千萬別因急著清理而破壞災害現場,導致喪失申報災害損失扣除的權益。像2017年的815全臺大跳電,雖然是人為疏失,政府仍同意讓民眾申請災害損失!

本文節錄自任性出版的《節稅的布局(2026至2027年版):搞懂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與房地合一稅, 你可以合法的少繳稅,甚至一輩子不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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