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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老失智,小孩手足不可靠,存一輩子的老本放哪才安全?律師教戰兩步驟「提前自保」

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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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3678字

天下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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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你不是識人不清,只是人心變質從不預告!本文從特留分爭議到長照責任、從財產分配到離婚賠償,走進不同的人生現場,同理共感親密關係間最難堪的財產搶奪,再以法律觀念,救援手足間、家庭裡最棘手的金錢戰爭。

作者: 高愛倫, 李永然

抽刀斷水水更流,依傍近親親如仇,最後尊重無繼人,寧願孤燈守孤魂。

「特留分」一直是遺產繼承中最受「被繼承人」不甘的痛點。

把遺產留給心愛的人,居然不是資產持有者的權利?

拒絕把遺產留給情傷自己的人,居然也不是資產持有者的權利?

律師一再提醒,不管怎麼分配遺產,都不可侵犯特留分。

特留分官司通常始於有人主張「由不得你不給我遺產」。但,「自己的錢卻不能自己作主給誰」,是不是特留分讓被繼承人生前就忿忿不平的原因?以致於,繼承人透過打官司主張「我有繼承權」,到底是保障個人權利?還是搶錢有理?

總之,會主張特留分的人,一定是「法定繼承人」,卻未必是遺贈者的意中人。

把遺產留給並不愛護自己的手足,不僅有「難以瞑目」的不甘,也是讓「未亡人」備受委屈的所在。

幾個朋友在一起討論老後。因為背景條件相當,且都有類似生活遭遇,所以正在面臨共情焦慮,也希望彼此非知識性的設定機制,能及早得到與法律條例相關的專業指點。

他們各自提出以下諮商,究竟有無安全答案?

我,無父無母,無子無女,在某個層面上來看,除了對自己負責,我沒有額外的敬老扶老負擔,但是換個角度,我是不是比有家有眷的獨立個體更該周全計劃?如何選擇可靠對象,才能在暮年得到照顧?

我,在家庭倫理上,兄弟姊妹及晚輩可能是單身高齡唯一的照顧者,但是因為經歷手足之傷,已沉痛體會血親血緣關係早就破損不可依侍。在知情彼此的同理同溫中,朋友之間是不是可以互為監護人,並以對等財務條件,交叉建立契約關係?如果承諾相互保護,該採取哪些步驟?該注意哪些細節?

我,慷慨對待親人並轉移大量資產後,不幸在步入夕陽年歲,發現家人是有危險性的,現在開始變更手邊餘有的動產不動產。如何讓這筆預備金安全留倉,並於日後確實用在自己身上?有較低風險的管理方式嗎?

我的粗淺概念認為:有大錢財者,可用安養信託保障自己;但是中等經濟條件的,則該用不同性質的保單來保護自己。

信託與保險,該根據自己的財力條件做選擇?還是該根據未來最想保護的受益人是誰來決定?

我,家人已沒有家人的情分,讓我不得不接受自己孑然一身的宿命,也因此,我沒有遺產分配的問題,卻有不留任何財產給欠缺善意對待之法定繼承人的遺願。

如果立意把所有遺留捐贈給公益團體,該如何不讓自己困在兩難之中?

捐早了,遇到久病臥床,自己不夠用怎麼辦?

捐晚了,陌生血親又會受法律保障拿走遺產中的特留分。

我,嘗試提出瓦解對抗特留分的辦法。把自己的現金提撥一定水位,以合乎法律程序與法律保障的方式,借名登記分布給多個信任對象。

當醫療費用不足時,就拿回其中一個名額來使用。如果奔赴天堂的咖啡約會時間到了,來不及用到的所有錢,就合法歸屬已在其名下對象之所有。

這樣異想天開的作法風險有二,借名登記會遭受侵吞嗎?借名登記人突歿,這筆款項會由他家人繼承沒收?

我,關於六十五歲高齡者投保,多半被提醒需以六年時間分期繳交保險金,因為,躉繳,會造成國稅局對遺產稅的追認。

我們朋友之間老老相護,保險受益人由三個指定的朋友均分,要保人一旦重病需要照顧時,三個受益人有相互監督的道義,不致蓄意製造要保人惡性死亡的機率。

因受益人不是直系血親,承保單位基於法令與人身保護,擔心受益關係有「道德風險」,列為特殊案例,也要求我以書面說明原因,並呈列為保單上的附件。

我,不怕衰老,不怕猝逝,只怕老病拖。一生累積,所求,無非老病之時,能得到免痛免苦免哭免磨的照顧。

未來醫療運作,照護體系,將出現不可想像的昂貴,孤立長者需要認知:血緣不是家人關係的唯一註解,不管是鄰居、朋友,還是親戚、同事,只有出於實際善行照顧的照顧者,才配受饋,才可被列為親人,也才是生命過程關關相照的理當繼承人。

被迫選擇無血緣的家人做繼承人,其實是孤單者對自己生命的最後尊重。

嬰兒潮世代出生的人,如今都是社會高齡長者,社會高齡化的重大現象之一,是財產面臨重新分配,懂得周全布局者有之,畏於風聲鶴唳者有之。

遺囑、遺言、遺願,都百無禁忌的成為相互關心問安的話題。

人生路上,老中青三代的家人,不管直系旁系,不管願意與否,財產遺產都需要有規劃。

無論男女,沒有婚姻沒有子女獨身一人(包括男士)的結果,容易被家人有恃無恐的對待。

有時,切斷金援與情緣,不是為了報復懲罰,而是心驚後的心靜,要顧自己,要顧那個愛自己的人,不要依賴,也不要寄情法律指定的繼承人。

李律師分析

在台灣,女性不婚,或已婚女性未育子女,在先生離世後,難免會擔心「老之將至」的自己,如果有一天生病,該如何獲得妥善的照顧,身邊的金錢也不會遭到「金融剝削」?或終有一天往生時,遺產不會落入自己不喜歡之「法定繼承人」的名下。這樣的問題不僅女性擔心,普天之下男士也難以等閒視之。

目前年長者最大的擔心就是「失智」,這是需要提前面臨的自保知識,在意識清楚狀況下,完成「意定監護」。「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選定日後願意受意的「監護人」及「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由「公證人」公證,日後,果真失智而有進行「監護宣告」的必要時,即可直接以該「意定監護契約」為依據,向法院聲請,由法院家事法庭逕自裁定。

其次,養老時不得不考慮的醫療費用、照護開銷等支出,則可以考慮運用信託業的「安養信託」。

所謂「安養信託」乃指委託人為保障本人未來生活、安養照護及醫療等目的,將信託財產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該契約的約定,為委託人的利益,管理及運用信託財產,並辦理委託人安養專款給付及調整信託利益給付的金額或方式等事宜,而與信託業者所簽立的信託契約,稱之為「安養信託」。

常見安養信託類型:

一、 自益信託:以委託人自己為受益人。例如:高齡者安養信託。

二、 他益信託:以委託人的子女或其他親人為受益人。例如: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

三、 部分自益、部分他益的信託:同時以委託人自己及子女或其他親人為受益人。

安養信託契約訂立之後可以終止嗎?如果是「自益型」的安養信託,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約定隨時終止信託;至於「他益型」的安養信託,則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才可終止契約:即有「信託契約中所約定之終止條件的成就」,或「經受益人書面同意」,才可終止。

在安養信託契約中的角色,有「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是必要的;如果有特殊需求,像是「安養信託」的受益人如為高齡者、身心障礙者或其他需受保護的受益人,可以考慮在信託契約中安排「信託監察人」,以協助受益人監督信託契約的執行。

另外《民法》雖保障「遺囑自由」,卻有「不得侵害特留分」的限制,這讓父母仙逝,無子無女,但不甘把遺產留給兄弟手足的「高齡單身者」無一不焦急憤慨,在本篇文章案例中提出「現金提撥一定水位,以合乎法律程序與法律保障的方式,借名登記分布給多個對象」的想法,是否可行?

其實關於「遺囑﹂仍可運用,可以先限定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再將﹁比較差的遺產﹂分配給法定繼承人,俾符合特留分的規定。

至於要把「現金」借名在多個可信任的朋友,這是規避讓自己的遺產在「被繼承人的遺產清冊」中看不到,但仍須注意找可信任的朋友,還是要有妥善周延的「借名契約」,將來才不會衍生無謂的爭議。

又,運用人壽保險在保險中指定「受益人」,這些「保險金」將不納入遺產,而逕自歸屬受益人,法定繼承人當然也無法繼承這些保險金。

本文節錄自天下雜誌出版的《親密搶奪,誰在拿走你的錢?》

作者簡介

高愛倫

新聞界與相關文化機構資歷計有《民生報》總監、《大成報》總編輯、《星報》總編輯、湯臣國際娛樂公司執行長。

人生前半場專攻新聞採訪,人生後半場以專心寫作為志向。寫作風格,幽默風趣,落筆詼諧,獨無刻薄,因而有暖心作家之譽。

65歲正式受邀「轉職」新手作家,72歲完成寫作履歷上的第七本作品,著有:《快樂不怕命來磨》(寶瓶文化)、《此刻最美好》(三采文化)、《我微笑,但不一定快樂》(聯經出版)、《美麗只是一朵花,女人值得永遠精彩》(時報出版)、《委屈是一道隔夜菜》(天下雜誌出版)、《誰都希望從一而終,但是也得饒過自己》(天下雜誌出版)。

李永然

一輩子的法律人,並以「普法」為己任。經過台大法律學士、碩士及博士班研究的紮實訓練後,再取得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學位,並創辦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他的專業不僅展現在法庭攻防,也曾任教淡江、輔仁、文化、銘傳、國立體育學院等大專院校,並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青年日報等報章雜誌撰寫法律專欄。不論面對的是企業領導人、莘莘學子或一般大眾,他都能以幽默風趣、白話易懂的方式,清楚講解法律知識與應對之道。為讓法治在台灣深耕,更成立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

他強調:「法律是保護知道法律的人」,並將法律比喻成「陽光、空氣、水」,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他深信,懂法律,並且活用法律,是每一個人的人生必修課。

專長領域包含:家族傳承、不動產、稅務、大陸投資、智慧財產權、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兼公共工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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