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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蘇家宏律師
我遇過一位姐姐,媽媽走後,她明明有權繼承,卻選擇把全部遺產給妹妹。不是因為姊姊有債務,也不是因為對媽媽生氣,她只是覺得,她自己不缺,但是「妹妹一個人照顧媽媽那麼多年,媽媽也希望不多的遺產能照顧妹妹。」
這位姊姊選擇拋棄,是為了不讓兄弟姊妹為了分財產撕破臉;這樣的拋棄,不是失去,而是一種更深的擁有。
從法律上來說,「拋棄繼承」是一種自保,一種劃清界線的方式——
1. 事實上,在債務大於遺產的情況下,建議拋棄繼承,讓債務與繼承跟你完全無關。
2. 那要怎麼知道爸爸媽媽留下的是財產,還是債務?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也可以到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是否有欠債。
不過,很多地下金融、私下借款,甚至家裡經營的公司究竟是賺是賠?官方文件未必查得到。
最了解狀況的人,永遠是爸媽本人,運用遺囑說明一切,是對家人最溫柔的愛。
3. 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時起三個月內」辦理,才能真正解除繼承人的身份與責任。拋棄繼承原則上不能反悔。
4. 即使沒有在期限內完成拋棄繼承,現行法律已經是全面限定繼承,繼承人只需要在繼承到的遺產範圍內負責清償債務,無須動用自己的財產。但仍須親自面對與處理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問題。
5. 如果遺產繼承不是債務大於資產,如果想要讓其他兄弟姐妹繼承,不需要用拋棄繼承,可以用遺產分割協議,將比較多的遺產給其他兄弟姐妹。
6. 在財富傳承跨代節稅上,第一代過世時,如果第二代全部拋棄繼承,會由第三代直接繼承第一代的遺產。舉例來說:父親所遺留的房地產,本來有兄弟兩人已經繼承,正巧兄弟兩人,各有一個孩子,所以兩個兄弟與母親3人全部拋棄繼承,這有兩個孫子就直接繼承祖父的房子。這方法有很多要注意的細節,所以建議要找專業的律師確認、執行。
在財富傳承的路上
願我們每個人的決定,不只是「法律上的對」,也是「心裡的安」。
—— 蘇家宏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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