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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後把財產都放在一方名下,若不幸離婚另一方如何解套?律師建議的三個自保方法

圖/pixabay
圖/pixabay

本文共3459字

經濟日報 時報出版

作者: 李雪雯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儘管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動用,並不是配偶中的一方向比較有錢的他方,索討他名下一半的財產。然而存活的另一半,是可以依照法律所賦與的此一權利,而去做爭取。

根據《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實際以某老王夫妻為例,老王婚前有300萬元資產、王太太婚前獲得父母嫁妝200萬元。

老王身故後,遺有2,000萬元遺產以及500萬元的負債;沒有上班的王太太,在家中自行投資所累積的財產有500萬元,也沒有任何負債。

因此,老王的遺產是2,000萬元–500萬元負債=1,500萬元。老王的婚後剩餘財產,則是2,000萬元–婚前財產300萬元–500萬元負債=1,200萬元;至於王太太的婚後剩餘財產是5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兩人的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為900萬元。

也就是說,王太太可以從老王的遺產中,拿走的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一半的請求金額是450萬元。

假設老王夫妻兩人沒有任何子女,但有兩位哥哥及姐姐;或是老王夫妻生有兩位子女,老王的遺產分配,可參考(表3-3)所示:

總體來說,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基本上有以下幾大重點:

重點1‧只有在「配偶死亡」或「離婚」時,可請求此權利。

所謂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指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在「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的權利。而「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形只有兩種,一是「配偶死亡」,另一則是「離婚」。而當消滅原因不同時,另一半能夠拿到的錢,也可能會有極大的差異。

簡單來說,假設共有兩位子女的王先生,與王太太協議離婚,王太太只能就兩人婚後的剩餘財產差額,進行此一權利的主張及分配。但如果是王先生過世,就算王先生的遺產,全都是婚前財產,且王先生也沒有另外立遺囑,對遺產進行分配。那也只代表王太太,沒有辦法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卻不代表王太太一毛錢遺產都拿不到,相關細節如(表3-4)所示。也就是說,王太太仍能與兩位子女共同繼承先生的遺產。

還有值得注意的是:假設王先生前立有遺囑,將所有遺產,全都留給兩位子女,王太太仍可依據《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及「特留分」的規定主張權益。

只不過,王先生的婚前及婚後財產金額的多少,是會影響到具先生特留分的多寡。也就是說,王太太可以先主張婚後財產剩餘差額分配請求權後,再就王先生剩下的其他遺產,請求特留分。

例如王先生婚後財產有2億元,王太太仍可主張先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1億元,再就王先生剩下的遺產9億元,依據《民法》特留分的規定,主張特留分1/6(應繼分1/3的一半),也就是1.5億元,總共可拿到2.5億元。

重點2‧只有採取「法定財產制」的夫妻,才有此一權利。

根據《民法》第1017條的規定,夫妻財產可以有「法定」及「約定(分別或共同)」財產制,總共三種。

而其中的「法定財產制」,是以「男女平權」的角度來看待夫妻雙方對於家庭的貢獻。所以基本上來說,夫妻婚前與婚後的財產與債務都是「各歸各的」,不會有夫債妻還或是妻債夫還的問題。因此,夫妻離婚之後,婚後經濟弱勢的一方可向他方主張剩餘財產的分配,詳情可見(表3-5)所示。

另外,正因為夫妻法定財產制的消滅,除了「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之外,也包括「夫妻改用其他財產制」。所以如果夫妻一方發現另一方,有掏空財產的跡象,也可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便提前進行剩餘財產分配、保障自身權益。

重點3‧此權利具備「時效」性。

但要特別提醒,這個請求權是有時效性的。依照《民法》第1030-1條第五項規定,從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二年間不行使,或是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或他方死亡)時起算,逾五年沒有行使,則請求權消滅」。

重點4‧計算差額時,還分有「計入」與「不計入」兩種。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計算公式是:〔(夫的財產+妻的財產)–負債〕/2。舉例來說,甲夫及乙妻,未約定財產制(所以屬於「法定財產制」,適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甲夫在婚前有存款300萬元,乙妻婚後沒有工作,兩人離婚時,總共財產有3,000萬元、房貸500萬元。那麼,乙妻可以主張(3,000–300–500/2=1,100萬元),也就是有1,100萬元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但是,不計入婚後財產的項目包括「婚前所有」、「繼承或無償取得」及「慰撫金」。而之所以有後二者的排除,主因是這類特定財產,是基於單方個人因素而獲得,與夫妻合力養家及分工合作無關。而關於這部分,頗值得夫妻們特別注意的是:假設房子是先生出錢買,但登記在太太名下。未來這間房子是否要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之中,這就得看這間不動產到底是先生,向太太「借名登記」?還是先生「無償贈送」給太太的?

除此之外,只要是「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的財產,通常都會推定是「婚後財產」;而凡是「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財產,則會推定為「夫妻共有」。更重要的是:婚姻存續中所產生的孳息,全被視為「婚後財產(例如夫妻一方在婚前所有的房產,出租後的租金收益,或是所買有價證券的股利所得)」之列。

而在各自計算出夫與妻的剩於財產之後,王太太能不能主張此一權利,還得要看王太太本身,有多少婚後的剩餘財產?也就是說,假設王太太的婚後剩餘財產,跟王先生相同,或是多於先生。那麼,她也沒有資格先主張此一權利(請見表3-6)。

重點5‧若覺得不公平,還可以調整。

根據最新修訂的《民法》第1030-1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依法計算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一方可以請求法院調整或是免除其分配額。例如夫妻一方完全不負擔家務、終日無所事事,單靠另一半在外工作養家。

重點6‧反制脫產,五年內移轉的標的,都算婚後財產 。

假設夫或妻中的一方,想要減少各自的夫妻婚後財產總額,而刻意提早將財產進行移轉及處分。這時,《民法》第1030-3條就有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除非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所進行的贈與,否則當夫妻二人離婚時,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的五年內,提早處分二人的婚後財產,全都必須回計到婚後財產之中。

重點7‧夫妻間的資產移轉,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不會有贈與稅及所得稅的問題。

另外,依財政部函釋,夫妻離婚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必須檢附離婚登記、夫妻財產制變更契約,或是法院登記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證明文件,以及夫妻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或是法院的確定判決書,就可以依照《土地稅法》第28-2條的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此外,也就不會有贈與稅及所得稅的問題。

夫妻婚後把財產都放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如何解套?!

當夫妻兩人愛得情濃意蜜、財產不分你我之際,這時財產放誰名下,相信都不會是問題。甚至有些夫妻會為了方便管理資產,選擇在婚後將大部分財產,甚至全部放在某一方名下……

然而這種方法會面臨的問題是:未來兩人若不幸離婚,就非常有可能出現「財產被某一方整碗端走」的紛爭。為此,就有律師建議名下沒有什麼財產的一方,或許可考慮採取以下方式自保:

方式1、平日就保存證據:若其中一方,當初是以借名方式將財產放在自己名下,另一方就必須保留「可做為借名關係」的合意簡訊、契約文件、付款金流等證據。當然,更加保險及安全的做法是「將財產進行信託」。

方式2、額外簽立「借名登記」的契約:假設婚後雙方一起出資買房,但只登記在一人名下。由於在法律名目上,不動產只屬於一個人持有。這時通常就會有律師,建議擔心名下毫無保障的另一方,可以額外簽立「借名登記」契約,並註明權利歸屬。如此一來,有出錢但未登記的一方,日後在尋求法律上的保障時,才能有憑有據。

方式3、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如果名下沒有任何財產的一方,無法證明有借名登記的關係,也可申請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相較於前面的「借名登記」,此法雖有機會取回一半財產。但風險是:由於「夫妻剩餘財產」還必須扣除「婚前財產」以及「受贈與的財產」,而擁有財產權的一方,通常會以主張「不應計入婚後財產」做為理由來抗辯。

本文摘自時報出版的《誰是接班人?財富傳承的管理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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