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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由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不是「所有」權利義務都可繼承...關於財富傳承法條的五個重點

圖/pixabay
圖/pixabay

本文共2627字

經濟日報 時報出版

作者: 李雪雯

法律:與資產移轉有關的法條

.遺產繼承vs.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在實際介紹資產移轉的策略及工具、方法之前,我必須先介紹在進行財富傳承時,一定會牽涉到的相關法律。其中最重要的兩部法規:

其一是跟「繼承權利」與「夫妻財產分配」有關的《民法》。

其二,則是與移轉課稅有關的《遺產及贈與稅法》。

繼承遺產

在整部《民法》中,與遺產繼承有關的重點,主要有以下四點:

重點1‧繼承資格與同時生存原則。

也就是說,想要繼承某人的遺產,首先的條件是「具備法定繼承人的資格(配偶是當然繼承人,還有就是先順序的血親繼承人);其次則是在「被繼承人死亡」的同時,擁有繼承權的人仍然「生存」,相關細節如(表3-1)所示。

至於「擁有繼承權的人」,依照《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屬於「當然繼承人」)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以上《民法》對於繼承人的規定,很重要的一個重點有三:

其一:配偶與各順位繼承人同時擁有繼承權。也就是說,假設夫妻二人沒有小孩,其中一方的各親等血親,都擁有相同的繼承權。

其二:只有在前一順位繼承人出現「空缺」時,才會由下一個親等「遞補」。

其三:所謂的「血親」,並非只限定在合法婚姻之中的「血親」,其中還包括「沒有婚姻關係」(例如「非婚生子女」),或「離婚前或撤銷結婚前」已產生的血親(例如之前婚姻所生的子女)?相關詳情如(圖3-1)所示。

重點2‧《民法》對於不同血親繼承人,都有不同的應繼分及特留分。

有關「繼承最低遺產比例」的規定,詳情可見(表3-2)所示:所謂「應繼分」與「特留分」的概念,簡單來說就是:被繼承人死亡後,法律規定一定要把遺產留給法定繼承人的「一定或最低比例」。

舉例來說,假設某某先生跟配偶共有三位子女,那麼配偶及三位子女在法律上的「應繼分」就是各「1/4」。不管他是否深愛老婆或三位小孩中的某一位,其配偶及每一位子女的「特留分」,就是這位先生所有遺產的1/8,詳情可見(表3-2)所示。

重點3‧不是「所有」被繼承人的權利及義務,繼承人都(一定)要或可以繼承。

簡單來說,只要是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的權利與義務,繼承人是不得繼承的。原則上,繼承人從開始繼承時,就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像是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基金等權利,以及借款、保證、欠稅等債務。假設被繼承人的遺產,遠低於其負債。繼承人依法是可以「限定繼承(繼承人所承擔的債務,是以「所繼承到的遺產總額」為限:《民法》第1148條)」,也可以採取「拋棄繼承(參考《民法》第1174條)」的動作。

至於「具有一身專屬性」的權利與義務,就不能成為繼承的標的。這些主要是與「身分權」,以及「人格權」有關的權利與義務(例如親屬間的扶養請求權、身體受傷害的慰撫金、著作人格權等);而如果是以「特別信任關係」為前提的債權債務關係(像是委任、僱傭等),同樣也不得繼承。

根據專業律師的說法,如果是被害人對加害人的慰撫金提出請求權,那麼在「還未起訴」或經過加害人以契約進行「承諾」,那麼依法就不得讓與或繼承。其理由是:這些請求權在尚未轉化成「金錢給付」的財產性質前,仍具有一身專屬性。所以,只有被繼承人在身故前,已對加害人提起訴訟,未來這筆「慰撫金請求權」,繼承人才能依法承受訴訟,並繼續行使權利。

重點4‧不只繼承財產,同時也包括負債。

以上所謂的「繼承」,除了被繼承所遺留的資產外,其實也還包括負債。只不過,其繼承的負債金額,根據《民法》第1153條第一項的規定,原則上只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也就是說,假設被繼承人資產有1,000萬元,但負債卻高達2,000萬元。這樣一來,繼承人必須負連帶責任的金額,就只有1,000萬元,而非2,000萬元。

重點5‧遺產是由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

根據《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以及第827條(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的規定,被繼承人所有的遺產,都是由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

也就是說,如果繼承人只有一個人,那麼全部的遺產就會由他來繼承,也就不用進行什麼「遺產分割」;但如果繼承人有好幾位時,就會出現分割的問題了。況且在分割遺產前,全部的遺產是由各繼承人「公同共有」,也就是全部的遺產是屬於全體繼承人的。各繼承人的權利會及於遺產的全部,而不是侷限在某一特定財產。簡單來說,由於在分割前,遺產的全部都是「大家的」,那麼繼承人自然便不能就特定財產去「主張權利」。

舉例來說,張三的太太早逝,遺有一子一女。其中的兒子就不能主張張三的土地是他的。因為在分割前,不論是土地、存款或債權,全部都是屬於子女兩人的。只有在遺產進行分割之後,分到的部份才會變成是「某一位繼承人個人單獨擁有」。

當然,所有動產像是現金、有價證券或黃金珠寶、藝術品等,即便屬於「公同共有」,卻還算是容易分割。至於不動產部分,問題就比較複雜且難辦了。以不動產為例,所有繼承人依法,得要在被繼承人過世6個月內,先辦理繼承登記,遺產登記可由任何一位繼承人(可參考《土地法》第73條)做為全體繼承人來「聲請登記為公同共有的財產」,或是依照「所有繼承人的協議內容」完成登記(如果逾期,繼承人就會被處以罰鍰)。

原則上,繼承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可參考《民法》第1164條),但如果被繼承人特別在遺囑中,禁止進行遺產分割,那就必須遵照遺囑的指示。這是因為遺產是被繼承人留下來的,一旦被繼承人在遺囑中,表示「如何分割」、「請人幫忙分割」或是「完全不准分割」,那麼所有繼承人都必須尊重他的意思。

正由於遺產在分割前,是由各繼承人公同共有,所以如果一直不分割,就會持續由各繼承人公同共有。這個時候,遺產在公同共有的狀態下,要做任何的處分或行使權利,便都必須得到「全體公同共有人」的同意。其中只要有一個人反對,就不能進行處分。如此一來,不僅繼承人之間容易產生糾紛、遺產長期無法處理,也將不利經濟發展。所以法律便有規定(可參考《民法》第1165條):被繼承人如果以遺囑方式,禁止分割遺產,最多只能禁止10年,超過10年,繼承人就可以請求分割了。

本文摘自時報出版的《誰是接班人?財富傳承的管理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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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時報出版邁入第40個年頭。出版品包括文學、人文社科、商業、生活、科普、漫畫、趨勢、心理勵志等,活躍於書市中,累積出版品五千多種,獲得國內外專家讀者、各種獎項的肯定,打造出無數的暢銷傳奇及和重量級作者,引爆一波波的閱讀議題及風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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