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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R姐財富方舟-廖嘉紅
林先生的母親和父親在五年內相繼去世,當林先生申報父親的遺產稅時,他聽說:「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林先生的父親有一筆土地是繼承自母親的遺產,因此他將這筆土地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
然而,國稅局調查後發現,林先生母親的遺產並未達到課稅標準,因此免繳遺產稅。這導致那塊土地被重新列為需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的財產。林先生對此不服,認為這屬於已完納遺產稅的案件,但最終未能獲得支持。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
根據該條款,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並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前提是「繼承的財產必須已經繳過遺產稅」。
這一條款的目的是防止一筆財產在短時間內被多次繼承,導致重複課徵遺產稅,增加納稅人的負擔。如果這些財產未繳納遺產稅(例如未達到課稅標準),則必須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並課稅。
案例延伸:5年內繼承的土地已經出售,遺產稅如何申報?
假設林先生的父親在去世前五年內繼承了一塊公告土地現值1,500萬元的土地,並且已經繳納遺產稅。後來,這筆土地出售得款2,000萬元並轉為定期存款。
父親去世後,林先生該如何申報這2,000萬元的遺產稅呢?
國稅局表示,其中1,500萬元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且遺產稅已完稅」,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而超過的500萬元則需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關鍵啟示:細節決定稅務成敗!
這個案例顯示,即使是「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也會因為是否已繳納遺產稅而產生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
林先生雖然一開始遺漏了重要細節,但他將這筆土地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的作法,仍然是聰明且審慎的。
如果誤以為「不計入遺產總額」就無需申報,一旦被國稅局發現,除了補稅外還可能面臨罰款,這將帶來不必要的財務壓力。
R姐的專業建議
繼承財產可能帶來意想不到的稅務問題,處理遺產和財務事務時,建議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確保合法合規,避免麻煩和額外的稅務負擔。
無論是遺產規劃還是稅務申報,細節決定成敗,專業的指導能幫助您省時省力,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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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R姐財富方舟-廖嘉紅》授權轉載,原文請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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