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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常見申報錯誤四大情形,包括一、投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股票或基金;二、誤列非銷售貨物及勞務收入;三、結餘款未依規定編列使用計畫;四、以往年度結餘款支出誤列為使用年度支出項目。
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下稱機關團體),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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