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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女士(化名)110年6月向建商買下台中市一戶預售屋,同年11月轉手,持有不到五個月賺142萬多元。她主張父親罹肺癌第四期,賣預售屋支付醫藥費,用20%稅率申報房地合一稅。中區國稅局不接受,改適用45%稅率,課稅64萬多元,因為調查發現江爸爸自己有錢。
國稅局官員說,預售屋納入房地合一課稅後,也享有「非自願性因素」,不得已轉讓可適用20%稅率。不過,預售屋不可能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條件,最常見的調職、裁員用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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