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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稅法課3/賣豪車附買賣契約書 海關卻堅持沒發票退不了62萬貨物稅?

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以退稅,只寫到「運銷國外」,並沒有講要檢具什麼樣的書證,海關堅持只能以統一發票當證據,實則不符租稅法定主義。 圖片來源:Freepik.com
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以退稅,只寫到「運銷國外」,並沒有講要檢具什麼樣的書證,海關堅持只能以統一發票當證據,實則不符租稅法定主義。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本文共1732字

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在這個案例中,因納稅人是無法開立發票的「個人」,法院認為,如果納稅人能提出其他足以佐證確實合法取得購買的證據,稅務機關應容許退稅,由此彰顯租稅法定主義和實質課稅原則。

林太太(化名)買了一輛LEXUS(凌志汽車),為應付周轉,很快的原價轉售給萬軍汽車公司。萬軍將這輛日本進口新車復運出口,運去大陸,然後向基隆關申請退貨物稅62萬多元。基隆關要求檢附發票,萬軍表示,林太太是「個人」、不是公司,無法開發票,但有買賣契約書證明交易事實。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基隆關應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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