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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稅唸學堂/母親車禍請24小時看護,國稅局卻剔除列報38萬,不能報醫藥費還能怎麼報?

本文共1311字

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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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杜先生為住院的母親請了24小時看護,想說日後可以申報醫藥費,沒想到,國...
疫情期間,杜先生為住院的母親請了24小時看護,想說日後可以申報醫藥費,沒想到,國稅局明確答覆,看護費不屬於綜所稅中規定的醫藥及生育費,無法列舉扣除。 報系資料照

杜先生(化名)的母親110年車禍住院一段時間,恰逢疫情三級、二級警戒,期間杜先生請專人24小時看護。111年申報綜所稅,報了38萬多元的看護費,被台北國稅局剔除,補稅7萬多元。

國稅局剔除的理由很簡單,因為看護費的收據是由看護公司開的,不是醫院開的,而這點被立法委員質疑。

立委江永昌上周(15日)質詢財政部長莊翠雲,衛福部111年度試辦住院整合照護計畫,有一小部分看護費由醫院開立,今年5月報稅時可以列舉扣除嗎?莊翠雲答覆:「要向衛福部了解。」

母病請24小時看護 非醫院開立收據遭剔除

看護費被國稅局剔除,杜先生不服,申請復查。他向國稅局表示,看護支出發生的地點就在醫院、在住院治療期間,母親日常生活無法自理,必須有專人照顧,這是恢復母親健康的必要支出,應屬醫療行為的一部分。他並表示,自己不是虛報,他有收據。

台北國稅局駁回杜先生的復查案,明確答覆,看護費不屬於綜所稅中規定的醫藥及生育費,無法列舉扣除。

官員說:「實務上的判定很簡單,先看收據是不是醫院開的?結果不是,開立收據的是一家看護公司。」即便,這家看護公司在醫院中設個了聯絡點,看護公司畢竟不是醫院。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的「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官員說,所得稅法並沒有定義醫藥費,但付給誰卻有明訂,一定要付給醫院才可以算。

杜先生列報38萬多元,列報時是連同其他醫藥費申報一個總數,說明這38萬多元是看護費的,是在收據中。這樣有沒有機會逃過國稅局的眼睛?官員說:「一定會被挑出來。」這是電腦的工作。

國稅局會交由電腦比對報稅資料與醫院上傳給稅捐機關的資料。官員說,杜先生申報的看護費不在醫院上傳資料中,電腦會跳出異常。

稅法唯一容許看護費 僅在長照扣除額列報

接下來是人工檢視,官員說,稅務員發現這異常的38萬收據不是醫院開立的,不屬醫藥費,予以剔除。「其實杜先生在查調母親所得的時候,應該就發現,38萬元的看護費不在查調所得細目中。」

可能是因為疫情的關係,家人住院,探病不方便,看護和照顧管得更嚴,官員說:「納稅人以為,相關規定可能因疫情而放寬,」到目前為止,沒有放寬,看護費不能列舉扣除。

官員指出,雖然稅法沒有定義醫藥費及生育費,一般有共識,治療才算醫療行為,相關費用才算醫藥費,看護費用不包括在內。

稅法上唯一容許列報看護費,只有在長照扣除額中列報。不過,杜先生是屬於被排富的一群,因為他適用20%的稅率,即便未來母親能申請到長照服務,他也無法申報長照扣除額。

回到立委質疑的問題,立委指出的看護費可能列舉扣除,又是怎麼一回事?疫情期間曾爆發看護、病患、護理人員交叉感染,衛福部考慮將看護納入醫院管理,去年推出試辦計畫,挑一些試辦醫院、試辦病床,部分看護費由健保給付,於是,「看護費的收據是醫院出具的,可不可以列舉扣除?」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不知道這回事。部長莊翠雲承諾,會向衛福部了解。

江永昌指出,如果試辦計畫擴大,相關問題會越多越大,財政部要儘早因應。列舉醫藥費的立法意旨在減輕人民就醫的必要負擔,考量看看是否放寬住院的看護費也納入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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