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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稅唸學堂/被占用土地已分割,也取得農用證明,為何不能免遺產稅?

本文共1389字

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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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繼承人向北區國稅國稅局要求農地農用的扣除額,國稅局以沒拿到城鄉發展局證明文件拒...
有繼承人向北區國稅國稅局要求農地農用的扣除額,國稅局以沒拿到城鄉發展局證明文件拒絕了,這是為什麼?圖為示意圖 圖片來源:freepik.com

謝先生(化名)109年4月過世,留下新北市中和風景區的兩塊地。這兩塊地劃為風景區已30多年了,因為沒水、沒電,無法開發,還是一片雜木林。謝先生的繼承人辰瑜(化名)拿到農用證明,向北區國稅國稅局要求農地農用的扣除額,國稅局以沒拿到城鄉發展局證明文件拒絕了。

辰瑜提起訴願,如果成功,645萬多元的遺產稅都不用繳了,因為取得農用證明的土地公告現值高達1.2億多元。結果訴願失敗。

有農用證明 卻不能使用農用地扣除額?

過去常碰到的案例是拿不到農用證明,這是拿到了,卻不能扣農業用地扣除額。什麼情況?

為了拿到農用證明,辰瑜煞費苦心,因為部分用地被道路和宮廟牌樓占用,他做繼承前的土地分割,將不符農用的部分土地分割出去。兩塊地號分割成四塊地號,二大、二小。分割後,辰瑜順利取得區公所核發的農用證明。

北區國稅局官員說,一大塊土地如果有一小片地有舖水泥、舖柏油路,或者蓋鐵皮屋,雖然其他大部分都做農用,仍拿不到農用證明。於是有繼承人們會做繼承前的土地分割,把不符農用標準的地劃作另一塊地號,以便順利取得大塊土地的農用證明,這是可以的。

農地上是不該有建築物的,不過,官員說,蓋個放農具、農機的地方可以; 早期的集村農舍或合法的農舍也可以。「怎麼審核屬農業主管機關的權限,國稅局這邊只是就了解的說明給納稅人參考。」

為什麼辰瑜取得農用證明,這二大地號仍不能免遺產稅?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辰瑜沒注意到,他拿到的農用證明表頭是「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農用證明有兩種

官員說,農用證明有兩種,一種是「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這個是發給農地的,如果辰瑜拿到的是這種證明,國稅局馬上就核給農地扣除額。依農發條例第38條規定,這農地可以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而辰瑜取得農用證明的用地,地目不是農地,是風景區。官員說,通常這種情況是因變更地目而來。地目是變更了,但相關細部計畫、建設等還沒有到位,以致無法開發,土地還在農業使用。適用法條是農發條例38條之1。

官員指出,非農地要適用農地扣除額,要多一道程序,對國稅局來說,要兩份文件,一份是農用證明,這個辰瑜已經拿到了,另一份是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的證明文件,證明是政府的緣由導致已變更的地目無法開發。

其實,在辰瑜取得的「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中,就有附註說明,要取得免土增稅,或免遺產稅、贈與稅,還要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的證明文件。官員說,在新北市,指城鄉發展局。

城鄉發展局要證明什麼?證明依法應完成的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地目變更了,卻無法按變更後地目使用;或者,細部計畫已經發布,但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而還沒有公告。

後來,辰瑜向城鄉發展局要求出具證明文件,北區國稅局同時也詢問區公所和城鄉局。官員指出,新北市城鄉局回函是這麼說的,二大地號在中和都市計畫的風景區,自62年發布至今沒有變更,108年做了變更中和細部計畫,但沒有要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無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適用之情形。」

國稅局根據城鄉局的回復,拒絕了1.2億多元的農地扣除額申請。辰瑜無法接受核定結果,他在訴願中表示,地目變更是政府做的,不是他們去申請的,地目變更後,水、電都沒到位,沒水、沒電,怎麼開發?該地30多年來就只能是雜木林。

財政部訴願會支持國稅局的做法,免遺贈稅是依農發條例而來,財稅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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