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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幾千元的綜所稅補稅單揭開一個感人的故事。高雄國稅局納保官說:「納稅人主張列報扶養同父異母的妹妹。」妹妹住在療養院,費用一直是納稅人負擔,當年繼母帶妹妹改嫁,妹妹是被收養,至此兩人在法律上不是兄妹,最終,納保官找到「同一戶籍」條款,據此認定兩人是家長家屬關係,准列報妹妹的免稅額和身障扣除額。
「這是我碰到的第一個二嫁、收養的案例。」納保官說。
繼母改嫁 他扶養同父異母妹
主角納稅人叫文雄(化名),文雄有個雙胞胎弟弟,母親早亡,父親再娶。幾年之後,父親胃癌過世,那時繼母才生下妹妹淑娟(化名)幾個月。
又過了幾年,繼母帶著淑娟再嫁,再婚對象比繼母足足大了30歲。對方是公務員,可以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等,於是收養淑娟,再婚的繼母生了兩個兒子。
於是淑娟有了兩個同父的雙胞胎哥哥,有了兩個同母的弟弟。在法律上,收養終止了淑娟與雙胞胎哥哥的兄妹關係。
淑娟長大了以後,感情受挫,精神異常,會自殘。淑娟沒有結婚、沒有子女,由母親照顧。兩個弟弟與淑娟不親,沒有管她的事,繼母找上文雄。淑娟需要人盯著,讓她遵行醫囑,沒人盯著,她自己會忘記吃藥,沒按時吃藥,淑娟就會傷害自己,有時也會傷害別人。繼母專心照顧淑娟,文雄開始把自己一部分薪水拿給繼母。
文雄是個跑船的,單身,沒有子女,他把淑娟的戶籍遷到和他同一戶,好方便處理她的事。那是民國87年的事,那一年淑娟23歲。
民國95年繼母過世,文雄將淑娟送到一家醫院附設的療養院照顧,納保官說:「納稅人有拿出自己的薪水存摺和療養院的付費收據。可以證明多年來一直是他在支付。」這是一家有健保的療養院,健保會負擔一部分,自費部分要自己付。
高雄國稅局是在核查109年度綜所稅時,核查到文雄有薪資、有稅額,而他沒有申報。稅額不高,納保官說,只有幾千元。
接到補稅單後,文雄到國稅局,主張他還有妹妹這個扶養親屬,國稅局沒有列到。妹妹的免稅額是8.8萬元,還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可以扣,多這28.8萬元的扣免額,可以免補稅。
於是文雄開始說起他和妹妹的事。稅務員聽完,燒腦了,因為淑娟並不是文雄的扶養親屬,並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的兄弟姊妹關係。無法核給妹妹的免稅額,也因此,身障扣除額也無法給。
稅法條文是這樣說的,以下情況可以列報兄弟姊妹的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高雄國稅局法務一科官員解釋,妹妹有身心障礙手冊,納稅人也有扶養,問題出在妹妹被收養了,在法律上終止與納稅人的兄妹關係。
納保官找法源 國稅局特案准許列報
國稅局將案子交給納保官,希望能找到有利納稅人的方法。納保官翻閱民法相關規定並向法務部諮詢,找到一個可用的證據,文雄與淑娟兩人「同一戶籍」,而且有永久共同生活的意思。
可是兩人並沒有同住,能認定有永久共同生活的意思?納保官說:「兩人沒有同住,是不得已,不是不願意。」住在療養院能更好的照顧妹妹。
「不是以兄弟姊妹關係認定,而是以家長家屬關係認定。」納保官說。改引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關係,核准扶養。
納保官在處理案件的同時,還提醒文雄去補報110年度的綜所稅,列報扶養妹妹,列扣身障扣除額。一次幫他處理兩個年度的綜所稅。
那麼,同一戶籍、共居,能引用家長家屬關係列報扶養?納保官說:納稅人和妹妹是真有血緣關係,才破例准予列報,這是個案認定,不是做通案處理。以後有類似情況,也是個案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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