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2024字
羅傑(化名)和弟弟去年10月賣掉繼承房地,這房地是羅爸民國90年用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分到的,106年蓋好過戶。羅傑申報房地合一稅,只申報房屋的部分,並主張併計羅爸持有期間,稅率15%。台北國稅局調高稅率到35%,因為羅爸是在106年取得房屋所有權,併計羅爸持有期間才四年多。房地合一稅由33萬多元調高到79萬多元。
房地合一2.0版規定,持有期間不到兩年,適用稅率45%;超過兩年、不到五年,稅率35%;超過五年、不到十年,稅率20%;超過十年,稅率15%。台北國稅局認定持有期間四年多,稅率用35%,而羅傑認為房屋應該和土地一樣,持有期間算超過20年,稅率用15%。羅傑提起訴願,不過,今年8月被財政部駁回,訴願輸了。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