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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妹(化名)畢業後工作兩年,頭部長了骨肉瘤,沒法上班。陳爸爸108年度列報扶養陳小妹,列舉了29萬多的醫藥費。但陳小妹已成年、又沒有在學,國稅局不認,補稅3.5萬元。陳爸爸後來找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請醫院開立證明,證明陳小妹在醫院一段時間,「無謀生能力」。最後繳的補稅款又退回給陳爸爸。
台北國稅局納保官說,還有一件案子,是哥哥扶養單身大齡妹妹,這一年單身妹妹檢驗出有大腸癌,只工作了幾個月。「妹妹雖然有薪資收入,但只要總收入不超過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這樣也符合無謀生能力,准允列報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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