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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先生(化名)在雲林獨資開了一家企業社,108年賣好地,110年蓋好一批房子,同年8月試水温賣掉第一間。不料,10月中區國稅局就找上他,開給他139萬多元的補稅單。黃先生大吃一驚,原來他的這一批房子都適用房地合一2.0,一間房賣2,146萬元,營業稅加房地合一稅約192萬元。
房地合一2.0納入獨資、合夥,黃先生不知道自己這110年7月蓋好的建案適用房地合一稅,還按過去的方式估算稅負,估算賣一間的所得稅負約42萬元,沒想到竟適用房地合一稅,是139萬多元,兩者相差約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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