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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先生(化名)向財政部抗議中區國稅局核定錯誤,他指出,自己列舉扣除107年11月13日醫療支出為6萬5,643元,中區國稅局直接剔除7萬3,000元,因為保險公司給付了7.3萬元。單筆醫藥費列舉扣除變負數?吳先生打行政救濟,訴願「半贏」。
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和各項扣除額,在列舉扣除額的「醫藥及生育費」項目,訂有但書,條文文字是這樣的:「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國稅局官員說,這裡的保險給付指的是商業保險,政府保險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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