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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MA《氣候轉型債券指引》協助難減排產業氣候轉型籌資

本文共1301字

經濟日報 本文作者/王茲婷 (證基會副研究員)

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於2024年2月《債券資本市場轉型籌資報告》中指出,截至2024年1月止,難減排(hard-to-abate)產業部門發行規模僅占綠色與永續債券未償餘額的2%,顯示國際間對減排路徑缺乏共識以及發行人與投資人對漂綠的疑慮,使化石燃料與難減排產業在轉型籌資時面臨挑戰。

難減排產業包括鋼鐵、水泥、能源及石化工業等,其於生產活動中產生大量碳排,且由於暫無可行之替代生產技術而難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產業部門。ICMA曾於2023年《氣候轉型籌資手冊》(CTFH)中提出氣候轉型活動應具備的四大要素:1. 發行機構氣候轉型策略與治理、2. 商業模式環境影響重大性、3. 以科學為基礎的轉型策略及4. 執行透明度,然國際間針對氣候轉型活動尚未有清晰一致的界定與架構。

為協助高碳排產業或涉及高碳排活動之發行人轉型籌資,達成《巴黎協定》減碳目標,ICMA於今年11月發布《氣候轉型債券指引》(CTBG),新增氣候轉型債券(CTB)限定募集資金用途債券(Uop)標籤,作為專門進行氣候轉型籌資商品,並同步更新CTFH,納入CTB相關內容。

CTBG將氣候轉型項目定義為「能實質避免、減少或清除溫室氣體且可量化的資產、投資與經營活動、高碳排資產的早期退役和除役等支出」,並提出發行人必須達成或解釋如何達成五項防止誤稱條件,包括1. 涵蓋發行人層級的轉型策略、2. 證明發行人在技術或經濟上無法使用低碳排替代方案、3. 氣候轉型項目與官方或市場共識的或國際去碳化標準及架構的一致性、4. 實質且可量化的減排及5. 碳鎖定風險的辨識、緩解與揭露。

此外,針對涉及化石燃料基礎建設或活動之氣候轉型項目,CTBG提出額外要求,包含營運活動或資產層級的轉型計畫、資產脫碳、汰換或轉用低碳替代方案給予承諾、轉型進度揭露、配套投資與措施的實施、產能擴張或資產壽命延長的限制、限定既有資產(即棕地投資)及承諾實施碳捕捉、利用與封存(CCUS)進一步減排。CTBG亦針對高碳排發行人發行之「氣候轉型主題」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提出透過關鍵績效指標控管溫排及驗證並確保項目目標與永續績效目標一致等建議。

CTB類別的使用以及CTBG的發布,將有助於難減排產業制定氣候轉型架構、促進轉型籌資。CTBG強調CTB僅適用於「限定募集資金用途債券」,若某項CTB並非完全用於氣候轉型項目,則非屬氣候轉型用途之資金應依綠色債券原則,歸屬到合適的綠色項目,降低市場對於漂綠的疑慮。

綜觀我國各產業部門碳排放情形,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報告(2025年版)》,2023年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以能源部門占比最高,但如扣除公用與自用電能及熱能製造,則以製造部門(金屬製程、化工業、礦業、電子工業等)占比最高,占總排放量50.78%,足見難減排產業之轉型籌資對我國是否能達成淨零排放目標具重大影響。金管會已於2025年1月發布第二版「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及「轉型計畫建議涵蓋事項」,CTBG針對化石燃料基礎建設或活動所建議之防止誤稱條件,或可作為我國未來發展氣候轉型債券時之重要參考。

本文作者/王茲婷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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